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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交通事故致頸椎骨折肋骨骨折發聲功能障礙傷殘等級法醫臨床鑒定案

司法部入庫案例:涉嫌交通事故致頸椎骨折肋骨骨折發聲功能障礙傷殘等級法醫臨床鑒定案

來源: 發布時間: 2025-03-14 瀏覽:49 次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8日,被鑒定人方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XX縣XX鎮XX路段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頸部多發損傷,肋骨骨折?,F委托要求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進行致殘程度評定。

5月14日9:53分受理過程中電話通知對方當事人余某知情,未到場;XX縣人壽保險公司員工吳某到場。

【鑒定過程】

(一)病史摘要

XX縣中醫院2019年4月8日方某的門診病歷記載:車禍致呼吸困難,頸部出血40分鐘。體檢:頸部中段見一橫型約18cm挫裂創口,創口見活動性出血,見氣管環粉碎斷裂嚴重,頸部活動不利,胸部可及骨擦感,反常呼吸。初步診斷:開放性氣管環斷裂,多發骨折:頸椎、肋骨骨折。急行氣管插管,頸部固定,加壓包扎。

XX市人民醫院方某的出院記錄(住院號:XXXX)記載:因車禍致全身多處疼痛出血12小時余,于2019年4月8日入院。查體:氣管切開接呼吸機,麻醉未醒,頸部紗布包扎,未見明顯滲血,引流管通暢,引出血性液體,左側胸部引流管通暢,接引流瓶可見水柱波動,左側上肢外固定支架。開化中醫院CT: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及濕羅音,左側肱骨中段骨折。于4月8日行頸部清創縫合術+氣管成形術+喉功能重建+氣管切開術,同時行左肱骨干骨折清創+閉合復位外固定術,術后對癥治療,于5月13日行左肱骨干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術后補液、消腫、抑酸等治療。頸椎骨折予頸托固定,因氣管切開狀態暫不能手術,頭頸胸支具保護,切口換藥,指導功能鍛煉。2019年5月25日出院時,氣管切開狀態,氣管套管在位,左側上肢手術切口干燥,感左前臂皮膚感覺減退。出院診斷:多發傷;頸部氣管開放性損傷;甲狀軟骨、環狀軟骨、會厭軟骨粉碎性骨折,頸3椎體輕度向前滑移;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3、4、5、6右側橫突、頸4、5椎體骨折;樞椎齒狀突旁小片狀致密影,骨折可疑;頸部脊髓損傷;頸3/4椎間盤突出;頸4/5、5/6、6/7椎間盤膨出伴突出;胸骨體及左側第1-7肋骨骨折;創傷性濕肺;左側氣胸;左肱骨開放性骨折;左側橈神經損傷;高血壓??;慢性乙肝病毒性肝炎。

XX市人民醫院2019年4月8日方某的手術記錄(住院號:XXXX)記載:手術名稱:頸部清創縫合術+氣管成形術+喉功能重建+氣管切開術。術中見左側甲狀軟骨、左側杓狀軟骨、環狀軟骨、第一氣管環骨折,大部分軟骨缺如,氣管斷裂,喉腔粘膜暴露,部分粘膜缺如,將缺損喉粘膜與外側筋膜縫合,將殘留軟骨復位固定,盡可能恢復喉腔,置入喉模,自右側鼻腔引出,下端固定于喉前。

XX市人民醫院2019年5月5日方某的CT診斷報告(XXXX)記載:對比2019年4月16日胸部CT:左側氣胸及左側創傷性濕肺已吸收;兩側少量胸腔積液伴兩下肺少量肺膨脹不全,右側較前新出,左側較前減少;右肺散在浸潤灶,較前增多;左側胸壁皮下積氣已吸收;胸骨體及左側第1-7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

XX市人民醫院2020年5月14日方某的門診病歷記載:頸部開放性損傷后1年復診聲嘶。體檢:右側聲帶活動度可,左側聲帶固定,雙側杓區水腫。診斷:頸部開放性傷口累及喉和氣管術后改變。

XX市人民醫院2020年5月14日方某的內窺鏡檢查報告(檢查號:XXXX)記載:左側聲帶固定,右側聲帶活動可,杓區水腫,閉合尚可。診斷:左側聲帶固定。

XX市人民醫院2020年5月15日方某的肺功能檢查單(測試號:XXXX)記載:混合性通氣功能障礙以阻塞為主中重度。彌散功能輕度降低。

(二)體格檢查

1.鑒定檢驗日期:2020年5月14日

2.鑒定檢驗地點:開化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3.在場人員:被鑒定人親屬、吳某(開化縣人壽保險公司員工)

4.法醫臨床檢驗

(1)檢驗方法、檢驗工具

根據SF/ZJD0103003-2011《法醫臨床檢驗規范》、SF/ZJD0103006-2014《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進行檢驗。

檢驗工具:關節測角器(TH-2013-03)、鋼直尺(TH-2014-49)

(2)體格檢查

被鑒定人方某步行入室就檢,一般情況可,意識清,對答切題,查體合作。自訴喝水嗆咳,聲音嘶啞,不能大聲講話,只能食軟物,頸部疼痛,活動不利。

法醫臨床檢查見聲音嘶啞,語言清晰度降低,無法大聲講話,無法持續發聲,深吸氣后持續發聲最長時間小于30秒。

頸前橫行10.0cm手術瘢痕形成,其下方2.0cm手術瘢痕形成,頸部正中2.5cm×2.0cm氣管切開手術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受限,測量頸部被動活動度:前屈0°→18°(正常參考值0°→35°),后伸0°→20°(正常參考值0°→35°),左旋0°→35°(正常參考值0°→60°),右旋0°→25°(正常參考值0°→60°),左側屈0°→10°(正常參考值0°→35°),右側屈0°→15°(正常參考值0°→35°),經計算,頸部喪失活動度48.7%。

四肢肌力、肌張力正常。

(3)閱片所見

頸部影像片:

XX開化縣中醫院2019年4月8日方某的頸部CT片2張(XXXX)示:頸3椎體輕度向前滑移;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3、4、5、6右側橫突骨皮質連續性中斷,提示骨折;頸4、5椎體下前緣骨皮質連續性中斷,提示椎體骨折。

XX市人民醫院2019年5月15日方某的頸部CT片(XXXX)示:與前片對比,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6右側橫突骨折端大量骨痂生長,部分斷端仍錯位,提示骨折畸形愈合;第4、5頸椎楔形變,骨折端大量骨痂生長,測量第4、5頸椎壓縮最低點與椎體后緣最高點比較,壓縮程度均未達椎體1/3以上。

胸部影像片:

XX縣中醫院2019年4月8日方某的胸部CT片2張(XXXX)示:左側第1-7骨皮質連續性中斷,提示骨折;胸骨體骨皮質連續性中斷,提示骨折。

XX市人民醫院2019年5月5日方某的胸部CT片(XXXX)示:與前片對比,左側第1-7肋骨折端骨痂生長,骨痂形態一致,骨折存在動態改變;胸骨體骨折端骨痂生長。

左上肢影像片:

XX市人民醫院2019年5月16日方某的左上肢正側位片1張(XXXX)示:左肱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后改變。

【分析說明】

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材料、病歷及影像資料,結合檢驗所見,分析如下:

傷殘鑒定及致傷方式分析:

1.被鑒定人方某在2019年4月8日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傷后頸部中段見一橫型挫裂創口,創口見活動性出血,見氣管環粉碎斷裂嚴重,頸部活動不利,胸部可及骨擦感,反常呼吸。入院臨床查體氣管切開接呼吸機,頸部引流管通暢,引出血性液體,左側胸部引流管通暢,接引流瓶可見水柱波動,左側上肢外固定支架。攝片提示頸椎多發骨折,左側第1-7肋骨折,胸骨體骨折,左側肱骨中段骨折。明確診斷后行頸部清創縫合術+氣管成形術+喉功能重建+氣管切開術,同時行左肱骨干骨折清創+閉合復位外固定術,術中見左側甲狀軟骨、左側杓狀軟骨、環狀軟骨、第一氣管環骨折,大部分軟骨缺如,氣管斷裂,喉腔粘膜暴露,部分粘膜缺如,將缺損喉粘膜與外側筋膜縫合,將殘留軟骨復位固定,盡可能恢復喉腔。后行左肱骨干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近期肺功能檢查提示混合性通氣功能障礙以阻塞為主中重度,內窺鏡檢查提示左側聲帶固定。

法醫臨床檢驗見頸部手術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受限,聲音嘶啞,語言清晰度降低,無法大聲講話,無法持續發聲。閱其提供的損傷當天影像片見頸3椎體輕度向前滑移,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3、4、5、6右側橫突骨折,頸4、5椎體骨折,左側第1-7肋骨折,胸骨體骨折;復查影像片示頸椎椎弓及橫突骨折畸形愈合,第4、5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均未達1/3,左側第1-7肋骨折端骨痂生長,左肱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后改變。

綜上,被鑒定人方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要損傷為第4、5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6右側橫突骨折,左側甲狀軟骨、左側杓狀軟骨、環狀軟骨、第一氣管環骨折,會厭部粉碎性骨折,左側第1-7肋骨骨折,胸骨體骨折,左肱骨中段骨折。頸椎、肋骨、左肱骨骨折系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在交通事故中人體被車輛等鈍性物體碰撞、摔跌可形成;喉軟骨多發骨折符合銳器切割所致,在交通事故中人體被車輛部件等物體銳利端切割可形成。

2.被鑒定人方某第4、5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頸2兩側椎弓、頸3右側椎弓、頸2-6右側橫突骨折;行保守對癥治療,遺留頸部活動受限,經檢測頸部活動功能部分喪失;4、5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其壓縮程度未達1/3;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5.10.6.3)、5.9.6.2)條及附則6.2之規定,評定為致殘程度九級。

3.喉是下呼吸道的門戶,以軟骨為支架,包括會厭軟骨、甲狀軟骨、環狀軟骨等,間以肌肉、韌帶、纖維組織及黏膜等構成的一個錐形管腔狀器官。喉是重要的發聲器官,被鑒定人方某左側甲狀軟骨、左側杓狀軟骨、環狀軟骨、第一氣管環骨折,會厭部粉碎性骨折,行頸部清創縫合術、氣管成形術、喉功能重建及氣管切開手術治療,術中見大部分軟骨缺如,氣管斷裂,喉腔粘膜暴露,部分粘膜缺如。愈后遺留發聲功能障礙,聲音嘶啞,無法大聲講話,語言清晰度降低,無法持續發聲,近期行肺功能檢查提示混合性通氣功能障礙以阻塞為主中重度,內窺鏡檢查提示左側聲帶固定。屬輕度發聲功能障礙,故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5.9.2.25)條之規定,評定為致殘程度九級。

4.被鑒定人方某左側第1-7肋骨折,共7根,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5.10.3.7)條之規定,評定為致殘程度十級。

5.被鑒定人方某左側肱骨中段骨折,行內固定手術治療,依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不構成傷殘等級。

【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方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

1.第4、5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頸椎附件多發骨折,評定為致殘程度九級;

2.喉部多發損傷,愈后遺留發聲功能輕度障礙,評定為致殘程度九級;

3.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評定為致殘程度十級。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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