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0日13時17分,陳某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路段行走時被浙A某號小型轎車撞擊倒地,后續又被其他機動車輛碾壓,最終發現其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現受某某區交警大隊委托,要求對其死亡原因及多次損傷最終致死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鑒定過程】
本檢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有關標準:《法醫學尸體解剖》(GA/T147-1996)、《法醫學尸表檢驗》(GA/T149-1996)、《機械性窒息尸體檢驗》(GA/T1501996)、《機械性損傷尸體檢驗》(GA/T168-997)、《中毒尸體檢驗規范》(GA/T167-1997)進行。
(一)現場情況:
詳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二)衣著檢驗:
上身依次著:黑色西裝,前襟、后背及肩袖部見多處撕脫、缺損,衣領及背部見大量血跡污染及少量軟組織附著;黑色內衫,后背下端見多處破損,左肩背部撕脫。下身依次著黑色長褲,雙褲管前側及臀部見多處撕脫、缺損,襠部及臀部多處破損、撕脫,深藍色四角內褲,襠部撕脫缺失。
(三)尸表檢驗:
一般情況:男性成年冰凍緩解尸體,尸長160.0cm,發育可,營養中等。尸斑呈暗紅色,分布于背側低垂未受壓部位,指壓不褪色。尸僵緩解。頭發黑色,發長7.0cm。雙側瞼、球結膜未見明顯異常,角膜重度渾濁,雙瞳孔直徑0.6cm。雙鼻腔及外耳道見血性液。左嘴角撕裂,上下牙床骨折下陷,牙齒松動脫落。
頭面部:左額部見星芒狀創口2.0×2.0cm。枕部頭皮向上撕脫,創口15.0×7.5cm,頭皮下側見片狀出血,右枕部見6.0×4.5cm擦傷。左眼周8.5×5.5cm挫傷,右眼眶上緣見星芒狀撕裂創口6.0×5.5cm,部分組織缺失,創下緣露出骨折線。左顴骨外側見11.0×10.0cm擦挫傷。右下頜見橫行創口8.0cm,下方見下頜骨骨折。
頸項部:右頸部近甲狀軟骨平面見2.0×0.5cm大小擦挫傷,右頸部近鎖骨緣見1.5×1.0cm挫傷。氣管居中。
軀干部:胸部皮膚未見損傷。右髂前上棘上側皮膚見7.0×4.5cm擦傷。左腰肋部見散在條片狀擦傷19.5×13.0cm,腰部,左、右臀部外側分別見一處擦傷,尾骨右側皮膚見5.0cm撕裂創,生活反應均不明顯。脊柱呈生理性彎曲。
四肢:左肩部見1.8×1.0創口,下側見2.2×1.0cm擦傷,左三角肌下側見豎行擦傷灶5.0×0.5cm。左上臂骨折畸形,切開肱骨斷端無出血。左前臂背側見24.0×5.0cm范圍擦傷,左手背見20.0×6.0cm范圍擦傷。右上臂外側見1.8×0.8cm挫傷,右肘部見1.0×0.8cm擦挫傷。
左大腿根部外側見13.5×8.0cm范圍灶片狀擦挫傷,右大腿根部下側見散在擦挫傷。左大腿上段內側見8.0×4.5cm大小挫傷,左大腿中段內側見11.0×7.5cm大小挫傷,其中心距足跟50cm。左膝蓋內側見擦傷,左腘窩見21.0×14.5cm大小挫傷,左小腿見12.0×11.0cm大小挫傷。左小腿前緣皮膚見7.0×2.0cm擦傷、內踝見7.5×6.5cm擦挫傷。右膝蓋及外側10.5×7.5cm范圍散在灶性擦挫傷。右外踝7.5×4.0cm范圍內見散在灶性擦傷(上述雙下肢擦挫傷生活反應不明顯)。
外生殖器和肛門:未見明顯異常。
(四)尸體解剖檢驗
頭部:沿兩耳后連線冠狀切開剝離頭皮,左額部創口頭皮下血腫。雙側顳肌未見出血。左枕部硬膜外薄層出血,硬膜下未見出血,蛛網膜下腔未見明顯出血,腦底動脈環未見異常。左后顱窩線性骨折。大腦、腦干和小腦切面未見挫傷出血及其他異常。
沿前正中線“一”字切開頸、胸、腹部。
頸部:右頸部下端肌肉灶片狀出血。舌骨和甲狀軟骨無骨折,甲狀腺無腫大。喉頭、食道未見明顯異常,氣管內見少量血性黏液。
胸部:雙側第2-7肋骨多發骨折,肋骨骨折斷端指向外側;右鎖骨骨折。右胸腔少量積血。肺包膜光滑,表面和切面可見灶性挫傷。心包腔未見積液,心臟完好。
腹盆部:腹腔無積血。肝右葉實質內破裂出血。脾破裂,周圍出血不明顯。胰腺表面及切面未見出血。雙側腎上腺未見異常。雙腎大小正常,表面和切面未見明顯異常。胃、腸管未見明顯異常。
會陰部:未見明顯損傷。
(五)法醫病理學診斷:
1.左后顱窩骨折,左枕部硬膜外薄層出血,上頜骨、下頜骨骨折,牙齒松動脫落;肋骨多發性骨折,右鎖骨骨折,胸腔少量積血,肺挫傷;肝右葉實質內破裂出血;多處軟組織損傷;
2.脾破裂,出血不明顯;左肱骨骨折,斷端無出血;部分尸表軟組織損傷生活反應不明顯。
【分析說明】
1.根據法醫病理學檢驗發現:①被鑒定人陳某頭顱多發損傷,左后顱窩骨折,左枕部硬膜外薄層出血,上頜骨、下頜骨骨折,牙齒松動脫落;肋骨多發性骨折,右鎖骨骨折,胸腔少量積血,肺挫傷;肝右葉實質內破裂出血;頸部、右側髂前上棘上方、左側腰肋部、左肩部、左側三角肌下方、左前臂、左手背、右上臂、左下肢、右膝蓋、右外踝等多處軟組織損傷,這些損傷生活反應明顯,考慮系生前急性損傷(高速運動的車輛碰撞可形成上述損傷)。②其脾破裂,左肱骨骨折,腰部、臀部、右下肢等多處軟組織擦挫傷,這些損傷生活反應不明顯,考慮系死后傷(符合其死亡后尸體被后續車輛以拖擦、碾壓等方式繼續破壞)。
2.被鑒定人陳某胸腹部的生前傷存在外輕內重的特點,其雙側肋骨多發性骨折、鎖骨骨折、胸腔少量積血、肺挫傷、肝右葉實質內破裂出血等,結合其顱骨骨折,尤其是上、下頜骨均出現骨折,符合高速運動車輛碰撞傷的損傷特征,可引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結合其顱腔、胸腹腔出血量較少的損傷特點,說明其死亡過程迅速。
綜上:死者陳某系遭受交通事故損傷致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其致死傷由第一輛車(小型轎車)碰撞所致、與其最終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陳某死后其尸體又被后續車輛破壞,后續車輛所造成的損傷為死后傷。
【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陳某,2018年5月2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致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2.被鑒定人陳某,其致死傷由第一輛車(小型轎車)碰撞所致、與其最終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陳某死后其尸體又被后續車輛破壞,后續車輛所造成的損傷為死后傷。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