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4、18日,被鑒定人袁某兩次酒后在浴室里砸東西,因被反映精神異常,故今本所受委托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1.被鑒定人概況
母親反映:被鑒定人小學時表現還好,初一時不好好學,他父親去世后就不正常,把買的菜摔掉,躲在柜子里,說有人害他,把母親鎖在門外,說認不得,在家亂砸東西,曾在鎮江精神病院看過,病情時好時壞,好的時候也不肯做事,不出門。平時不飲酒,在家睡覺。
2.書證材料
摘錄卷宗材料被鑒定人訊問筆錄(2018年3月1日,第1次):我叫袁某……,因為我酒后在鎮江市京口區浴室鬧事兩次,并把浴室內物品砸了,2018年2月13日晚上11點多鐘,我到鎮江市京口區浴室去洗澡,因為之前一個人在家喝了一杯白酒和6、7瓶啤酒,我喝醉了,洗澡的時候就在浴室的水區睡著了,醒來以后我記得好像拿了浴室里的滅火器在水區還有男浴室換衣服的地方砸東西的……,我酒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2018年2月17日晚上我在家喝過酒,喝了5、6瓶啤酒加一杯多白酒還有一瓶紅酒,到了晚上7點多鐘我就去鎮江市京口區浴室洗澡……,我當時酒喝多了心情不好,想想母親身體不好自己又不爭氣幫不上忙,沒控制住自己,開始鬧事,把浴室的東西砸了……,我砸了人家的浴室是不對的,我會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我會力所能及的賠償。
摘錄卷宗材料被鑒定人姑母詢問筆錄:是因為2009年的時候,袁某看到他父親在家因腦溢血在家死亡,受了刺激之后就不對頭了,之后就到處砸店打人,因為這些事也坐了3次牢,現在病情加重了,他就一個人坐在家里角落,一個人自言自語,在時還砸東西,我們上去勸還會被袁超打,有10年左右了……,只要受到刺激就會發作,只要被人用言語刺激到這個病就會發作……,一次要吃100多顆藥。
摘錄卷宗材料被鑒定人鄰居詢問筆錄:因為我們是2010年房子建好后搬進去才知道的,第一點就是夜里凌晨用頭敲墻,我們晚上都睡不好覺,第二點就是平時跟他打招呼,他都不理人,第三點就是大冬天下雪的時候他就穿個短袖就出來了,第四點就是袁某平時經常打他母親,并且把家里東西全砸掉……,我覺得不一樣(和正常人),首先是袁某看人的眼光不一樣。
摘錄卷宗材料被鑒定人社區主任詢問筆錄:袁某從2008年他父親去世之后,就感覺不正常了,第一點就是袁某從2008年他父親去世之后,就感覺不正常了,第一點就是袁某在村里對老人的稱呼,把原來喊“大大”的現在喊哥哥,把原來喊哥哥的現在喊爺爺,第二點就是冷暖不正常,夏天的時候衣服裹得嚴嚴實實的,冬天的時候就穿內褲在外面跑,第三點就是跟別人打牌的時候,贏了錢不要對方的,輸了錢回去跟母親拼命要錢給別人,第四點就是有時候受到點刺激就會無緣無故的亂打亂砸,之前很正常,并且比較討喜。
摘錄卷宗材料被鑒定人母親詢問筆錄:(袁某有?。┯?0年左右了,之前在監獄服刑的時候都是被送到南京浦口監獄精神病院服刑的……,只要受刺激就會發作……,是在2009年的時候,有一天早上袁某起床發現他的父親倒在家里房間的地上……,從那以后袁某就有點不正常了,到了2010年,因為他當時發病把人砍傷,之后被送到南京浦口監獄服刑,到了2013年出來的時候,袁某的病情就更重了,送過了(醫院),但是只待了一天,把醫院鬧的一塌糊涂,醫院讓我把袁某接回去了。
摘錄鎮江市精神衛生中心出院記錄:入院日期:2018年3月5日,出院日期:2018年3月6日?;颊咭颉岸嘁?、外跑、行為沖動13年”入院。精神檢查:意識清,衣著整,接觸被動,思維反應略遲鈍,存在言語性幻聽,稱憑空聽到許多聲音跟他講話,有人會命令他做砸東西等事,可引出關系妄想、被害妄想,認為走在路上有人跟蹤他,懷疑有人要害他,意志行為減退,言語動作少,自知力不全,覺得自己憑空聽到聲音有些不正常,幾天前曾主動來院要求住院。出院診斷:精神分裂癥。
【鑒定過程】
1.精神檢查:
神清,儀表尚整,接觸被動,表達清楚,稱小學后“什么都沒干”,“吃飯、睡覺、看電視”,否認與朋友交往,自稱:“這幾年沒有打架”,“就好像有人抓我的時候去打”,“就是上小學時,一起玩的時候,隨手拿了一塊磚頭,打了人”,“被判了四、五次刑”,稱在“浦口監獄”,“說是精神障礙”,還在“鎮江精神病院,上面寫的精神分裂癥”,講發病時“在家把東西砸掉,衣服都撕了”,這樣做的原因是“不受控制”,“當時就是感覺有人跟我講話”,后來服用“利培酮”,服藥之后“就要睡覺”,能簡單地講述這兩次作案情況:“去年過年的時候,把人家的東西砸掉了,就是感覺有人跟我講話”,承認喝了“五、六瓶啤酒,一杯白酒”,在問其為何不同于在公安機關的交待時,稱:“他們沒問我這些東西”,講在家里頭撞墻是“就是睡覺時有聲音,有一點動靜就害怕”,自言自語的原因是“感覺有人跟我講話”,亂叫人是“有時在路上就好像認識這個人,隨口叫出來”,檢查中存在著幻覺,被控制感,意志明顯減退,無自知力。
2.體格檢查:
未發現明顯異常。
3.輔助檢查:
(1)實驗室檢查:頭顱CT:腦實質內未見器質性病變;視頻腦電地形圖:兩額區見較多的θ活動,有時呈不同步出現,以左側略偏勝,未見尖、棘波發放(異常腦電、地形圖)。
(2)心理測驗:韋氏成人智測:不合作,未完成。
【分析說明】
1.精神狀態分析:
被鑒定人男,31歲,小學文化,無業;綜合卷宗材料及鑒定時各項檢查可以佐證:被鑒定人約于2008年漸起異常,表現為沖動打人毀物、孤僻、自言自語、穿衣不合時宜,怪異,曾因毀物傷人而坐牢,雖曾治療,仍病情仍未有明顯緩解;案發后曾住院治療,診斷:精神分裂癥;檢查見神清,仍存在幻覺及被控制感,意志減退,無自知力;結合腦電圖及頭顱CT檢查結果,參照CCMD-3診斷標準,臨床符合精神分裂癥的診斷,目前仍處于發作期。
2.辨認和控制能力分析:
被鑒定人能明確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據旁證材料,被鑒定人多年來仍存在著顯著的精神癥狀,平時并不飲酒,這兩次毀物之前均存在飲酒的行為,這種沖動性飲酒行為與常人飲酒方式明顯不同,與其病后的沖動行為模式一致,同時其仍存在幻聽、被控制感,由于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導致沖動毀物行為,案發其辨認與控制能力喪失,故判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鑒定意見】
1.精神分裂癥;
2.無刑事責任能力。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