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3月5日,楊某某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就診于蚌埠市某醫院,院方于2018年3月11日 為被鑒定人行腰5椎體滑脫后路減壓復位+植骨融合固定術,術后患者出現右踝關節背伸、足趾背伸進行性功能障礙?;挤脚c蚌埠市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
北京某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對被告蚌埠市某醫院對患者楊某某實施的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蚌埠市某醫院對被鑒定人楊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與其術后下肢肌力下降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因力程度為輕微~次要程度范圍?,F蚌埠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我機構對楊某某的傷殘等級、“三期”、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
蚌埠市某醫院住院病歷顯示:
楊某某,女,47歲,入院日期:2018年3月5日,住院號:1804059,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入院。檢查:腰椎活動略受限,腰4、5椎體、棘突、棘間隙明顯壓痛、叩擊痛陽性,直腿抬高實驗:左70°陰性,右60°陽性,加強試驗:左60°陰性,右50° 陽性,雙側伸踇肌力正常,右小腿前外側觸覺減退S4, 位置覺、震動覺未見異常,肌肉無明顯萎縮,雙下肢髂腰肌、股四頭肌、股二頭肌、半腱肌、半膜肌、脛前肌、小腿三頭肌肌力V級,雙側腹壁反射正常,肛門反射正常,雙側髕陣攣及踝陣攣陰性,股神經牽拉試驗陰性。輔助檢查:2018年2月22日,本院MRI: 骶1椎體腰化,L5/S1間隙脊柱滑脫;L5/S1椎間盤稍突出,腰椎退行性變。診斷:腰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腰椎椎管狹窄癥,骶椎腰化,腦梗塞。于2018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腰5椎體滑脫后路減壓復位+植骨融合內固定術。術后檢查:右踇背伸肌力減弱約M2,右足踝關節背伸肌力減弱約M4。術后第二天右踇背伸不能,右足踝關節背伸肌力減弱約M3。于2018年3月24日在全麻下行腰5椎體滑脫術后神經根探查術。于2018年8月23日出院。出院時情況:右踇背伸肌力減弱約M4,右側踝關節背伸肌力減弱約M4。
【鑒定過程】
1.檢驗方法
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范》(SF/Z JD0103003-2011)、《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SF/Z JD0103006-2014)對被鑒定人進行檢驗。
2.體格檢查
我們于2020年5月20日在安徽仁濟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某某進行了檢查。神志清楚,查體合作,對答切題。輕度跛行進入檢查室。腰椎活動度部分受限。下肢小腿周徑:右36.6cm,左37.6cm,右側稍變細,右小腿伸屈肌群肌力Ⅳ級,左小腿Ⅴ級。右側肌力下降。
閱片:2018年2月22日MRI示(2497):L5、S1椎間盤信號異常,L5椎體向前Ⅰ°滑移,硬膜囊部分受壓。
2018年6月12日X線片示(20180612-01-0003):L5、S1處可見內固定及融合器影改變,L5椎體向前滑移糾正良好。
【分析說明】
1.被鑒定人楊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為主訴入院。經檢查及影像學資料顯示為L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腰椎管狹窄癥。術前下肢肌力正常Ⅴ級。于2018年3月11日行手術治療后,出現右側踇背伸不能,右側踝關節背伸肌力減弱約Ⅲ級。經保守治療效果不佳,再次于2018年3月24日行手術探查神經根,術后右側踇背伸肌力約Ⅲ級,踝關節背伸肌力約Ⅱ級。后經治療后肌力有所好轉?,F檢查見右側下肢小腿伸屈肌力為Ⅳ級,肌肉稍萎縮。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5.10.1.6)條款“四肢重要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群肌力4級以下”之規定,被鑒定人楊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2.被鑒定人楊某某因腰5椎體滑脫、腰椎間盤突出癥、腰椎管狹窄癥等入院治療。治療后出現右下肢肌力部分減弱。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標準附錄A.7條款規定,比照相類似損傷的第10.8.2條款規定,我們認為被鑒定人楊某某的誤工期為27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60日。
3.護理依賴是指軀體傷殘在治療終結后,仍需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正常日常生活。參照《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標準第4.1.2條款打分、第4.2.1.2條款規定,被鑒定人楊某某無護理依賴。
【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楊某某右下肢肌力下降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2.被鑒定人楊某某右下肢肌力下降的誤工期為27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60日;
3.被鑒定人楊某某無護理依賴。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