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根據送檢材料記載:2002年8月15日晚,被鑒定人黃某因食用自采的野蘑菇之后出現頭暈、惡心、嘔吐、全身酸痛等癥狀,于8月16日凌晨急診于浙江省寧波市某醫院,初步診斷為“食蕈中毒”,并于當日下午被收入院,8月17日凌晨因“毒蕈中毒伴呼吸衰竭,毒蕈毒素致心肌損害合并心律失常,致呼吸、心跳驟?!倍劳?,死亡診斷為“毒蕈中毒”。2003年3月,被鑒定人黃某家屬以寧波市某醫院違反毒蕈中毒的搶救治療原則,延誤治療,導致黃某死亡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鑒定過程】
1.2002年8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某醫院黃某門診病歷(No:0057681)摘抄:主訴全身酸痛1小時。昨晚餐曾進食自行采集的蘑菇,1小時前出現全身骨骼酸痛,伴惡心、嘔吐。體檢:Bp120/70mmHg,神清,雙瞳孔0.25cm,對光反射靈敏,心率100次/分,律齊,兩肺(-),雙上肢肌力正常,雙下肢肌力Ⅱ~Ⅲ級,兩側巴氏征(-)。初步診斷:食蕈中毒?處理:血電解質;5%GS500ml、5%GNS500ml + VitC2.0 +VitB60.2+10%KCL20ml、10%GS500ml+10%葡萄糖酸鈣10ml+VitC1.0/iv gtt,速尿20mg iv;留觀。拒絕行肝、腎功能、電解質檢查(家屬簽字)。住院拒絕、心肌酶譜拒絕(家屬簽字)。1PM: 5%GNS500ml+肌苷0.4+10%KCL10ml、5%GS500ml+COA100u+ATP40mg+門冬氨酸鉀鎂10ml/iv gtt,VitB12#tid。4:15PM:BP130/100mmHg,住院。
2.浙江省寧波市某醫院黃某住院病史(2002年8月16日17時30分至2002年8月17日1時20分,住院號:9663)摘抄:
8月16日:因誤服毒蕈1天伴全身肌肉酸痛4小時入院?;颊哂谧蛲?時進食自行采集的蘑菇約1兩,且同時飲520白酒1兩左右,約1小時后出現頭暈、惡心伴頻繁嘔吐,今晨感全身肌肉疼痛,尤以雙下肢肌痛為著。查體:T36.20C,P100次/分,R36次/分,Bp140/100mmHg,心率100次/分,律齊,未聞及雜音,神清,急性病容,雙瞳孔等大,對光反射靈敏,雙肺呼吸音粗伴少許濕性羅音,腹部查體未見異常,雙側膝腱反射存在,巴氏征陰性,肌力Ⅲ級,肌張力正常。入院診斷:毒蕈中毒。急請神經內科會診協助治療。醫囑:一級護理,吸氧,告病危(家屬簽字),5%GS250ml+醒腦靜20ml、5%GNS500ml+10%氯化鉀10ml+ATP40mg+COA100u、5%GNS500ml+VitC2.0、VitB60.2/ivgtt qd,阿托品1mg ih q6h,二琉丙磺鈉5mlim q6h。22時:患者仍訴周身疼痛,呼吸急促,已給予阿托品、二琉丙磺鈉等治療。23時:急查尿常規:潛血(++)、蛋白(+++)、白細胞(+),紅細胞滿視野。血常規:白細胞18.7×109/L,中性粒細胞 92.9%,紅細胞計數5.68×1012/L,血紅蛋白17.8g/dL。肝功能:谷丙轉氨酶578IU/L,門冬氨酸轉移酶2558IU/L,總膽紅素24.5μmol/L,間接膽紅素19.5μmol/L。為中毒性肝損傷,立即給予雅博司保肝及精氨酸、谷氨酸鈉等預防肝昏迷。已及時將病情匯報總值班,希望請有關專家會診。寧波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稽查科人員趕到了解情況,并指導治療。心電圖:竇性心動過速。
8月17日2時死亡記錄:患者于1時仍訴全身肌肉疼痛難忍,給予強痛定50mg im,未見明顯好轉,于1時13分突然出現點頭樣呼吸,立即給予胸外心臟按壓,氣管插管,腎上腺素2mg iv,呼吸興奮劑iv,呼吸機輔助呼吸。1時15分病人雙瞳孔散大、固定,心電監護示心電圖無反應。1時20分臨床死亡。死亡診斷:毒蕈中毒。
3.鑒定會陳述
本次鑒定會醫患雙方代表到會陳述:
患方認為:醫方對患者毒蕈中毒診斷明確后未及時采取催吐、洗胃、導瀉及解毒藥物治療;未及時將病情向上級匯報、會診,搶救措施不力,延誤治療,導致黃某死亡;篡改病史。
醫方認為:患方陳述的就診時間和用藥時間與客觀事實不符,未配合醫方對黃某的救治(拒絕檢查、拒絕住院);毒蕈中毒死亡率高,缺乏特效的解毒藥品,搶救難度高;醫方對黃某的診療符合規范。
【分析說明】
根據送檢資料和醫患雙方代表的陳述,經專家組討論分析認為:
1.被鑒定人黃某“食(毒)蕈中毒”診斷可以成立。
2.浙江省寧波市某醫院在對黃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下列主要過錯:急診時未按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94)的規定,及時采取消化道毒物清除等常規急救措施;告病危后,醫方未采取進一步的中毒救治措施(如血液凈化等)。上述過錯與被鑒定人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鑒定意見】
浙江省寧波市某醫院在對黃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