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1日,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右膝腫痛、活動受限。傷后急診入院,??茩z查:左腕部稍腫脹、壓痛,活動受限,橈動脈搏動正常,右膝關節處腫脹、壓痛明顯,觸及骨摩擦感,右膝關節活動痛性受限,右踝、足各趾感覺、活動正常,余肢未見明顯異常。行CT檢查示:左橈骨遠端骨折、右脛骨外側平臺骨折伴少量關節積液。完善術前準備,行“脛骨內固定(右)”,術后予消腫止痛、切口換藥等處理。出院診斷:脛骨平臺骨折(右側);橈骨骨折(左側)?,F治療終結,張某某委托福建閩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程度重新鑒定。
【鑒定過程】
被鑒定人張某某跛行入室,神清,應答切題,查體合作。檢見:左腕關節活動尚可,右脛前部上段外側皮膚見8.0cm×0.2cm疤痕,右膝關節活動受限,活動度為:屈曲:0°-95°(對側:0°-130°)。余體表未檢見明顯損傷征象。
閱被鑒定人2017年10月25日CT片示:右脛骨外側平臺塌陷性骨折。
【分析說明】
審閱送檢的張某某病歷資料、輔助檢查資料,結合案情及法醫臨床檢查,綜合分析認為:
被鑒定人張某某因車禍致右側脛骨平臺塌陷性骨折,行“脛骨內固定(右)”,術后予消腫止痛、切口換藥等處理?,F右膝關節活動障礙,經測量計算右膝關節功能喪失達26.9%。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6.11條之規定,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張某某因車禍致右側脛骨平臺塌陷性骨折,現右膝關節功能喪失達26.9%,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