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6月16日XX時許,在翔安區XXX鎮XXX路XXX路段,蔡某駕駛閩X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黃某駕駛的閩XXXXXX號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蔡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損害后果。
【鑒定過程】
2018年6月17日在本所法醫毒物鑒定室,本所鑒定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 1073-2013的檢驗方法對蔡某檢材(編號XXX,采血管號XXX)進行分析測定。
1.檢材外觀:血液存于抗凝管中,約2.7mL,呈鮮紅色,未見凝血,未見滲漏。
2.標準曲線制備:用精密移液器分別吸取0.1mL濃度為10mg/100mL、20mg/100mL、50mg/100mL、80mg/100mL、100mg/100mL、200mg/100mL、300mg/100mL乙醇標準溶液于頂空瓶內,再分別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標準工作液,封口鉗將其迅速密封,混勻后置于頂空進樣器內加熱待檢。
3.空白樣品制備: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空白樣品于頂空瓶內,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標準工作液,密封,混勻后置于頂空進樣器分析。
4.質控樣品制備:用精密移液器吸取0.1mL濃度為80mg/100mL乙醇標準溶液于頂空瓶內,再加入0.5mL的4mg/100mL叔丁醇標準工作液,密封,混勻后置于頂空進樣器分析。
5.待測樣品制備:用精密移液器吸取待測血樣0.1mL及4mg/100mL叔丁醇標準工作液0.5mL于頂空瓶內,密封混勻后置于頂空進樣器中分析,平行測定。
6.檢測方法:采用頂空氣相色譜法(氣相SP-6890型,頂空AHS-6890A)
【分析說明】
本例利用醇類的易揮發性,以叔丁醇為內標,用頂空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進行檢測,經與平行操作的醇類標準品比較,以保留時間定性;以乙醇的峰面積和叔丁醇的峰面積比值進行定量。本例具體檢測結果如下:
本例經檢測空白樣品,未檢出乙醇成分,可排除儀器內殘留雜質干擾案件樣品的檢測結果;經檢測質控樣品(80mg/100mL乙醇標準溶液),所得乙醇含量為80.86mg/100mL,屬允許誤差范圍內,可初步判斷該條件下儀器檢測狀況具可靠性。
定性結果分析:本次檢驗過程中各樣品的內標物色譜峰正常,質控樣品出現乙醇的色譜峰,空白樣品未出現相應的色譜峰,而案件樣品中出現相應的色譜峰,且保留時間與質控樣品中乙醇的色譜峰保留時間比較,相對誤差在±2%以內,可認定案件樣品中含有乙醇成分。
定量結果分析:案件樣品平行測定,其所得結果的相對相差為0.1%(10%以內),定量數據可靠,結果按兩份樣品數據的平均值計算,為202.06mg/100mL。
【鑒定意見】
送檢蔡某血樣(編號XXX,采血管號XXX)內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02.06mg/100mL。
附件:本例儀器相應的乙醇校正曲線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