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中案情的價值
閔建雄 2024年07月04日
有人認為,依據尸體、結合現場、參考案情,這個原則是按照法醫鑒定工作所依賴的信息來源的重要性排列的,因為根據詞義,“依據”的重要性顯然大于“結合”,而“結合”的重要性顯然大于“參考”;也有人甚至認為,法醫鑒定不應該參考案情,因為案情往往是主觀的東西。
我認為,這實在是一種誤解。
首先,就字面含義而言,依據尸體、結合現場、參考案情中的“依據”、“結合”和“參考”是一組動詞,很可能是為了避免重復而設置的,并非體現必然的重要性程度差異。而尸體、現場和案情的排序,也很可能是按照法醫專業工作對象的先后順序,或者按照法醫專業的熟悉程度排序,并非一定是指重要性程度差異。所以我覺得,當初提出這個工作原則的人,最想要強調的是,法醫鑒定要全面了解掌握多方面的信息,而非單一地依賴尸體檢驗。
其次,雖說我們把“案情”定義為:尸體和現場以外的其他信息,通常為調查所得。但調查所得,也并非都是主觀的,比如說臨床資料。臨床資料肯定是尸體和現場以外的信息,但不可否認也是比較客觀的信息。在有些案例里,能否及時獲取臨床資料,能否準確評估臨床資料,對法醫鑒定至關重要。試舉一例:某成年男性,有冠心病史,某日在工作場所與人發生糾紛和肢體沖突后,突然倒地不醒,急送醫院救治,兩天后宣布死亡。大體檢驗發現頭枕部局灶性血腫,顱底局灶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堵塞3級,左心室心肌陳舊性梗死斑塊,鏡下檢驗發現腦干多發性灶性出血。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腦干出血是原發還是繼發?如果是原發,那么頭部損傷就是根本死因;如果是繼發,那么冠心病發作很可能是根本死因。這個案例,僅憑尸體和現場,顯然是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的,最后是靠案情,也就是臨床資料來甄別的。救治期間的心電監護和臨床觀察顯示,死者入院后一直處于意識喪失的昏迷狀態,而心電圖卻始終基本正常,這就可以排除了冠心病發作死亡、繼發腦干出血的可能性。
最后,即便是調查所得的信息是主觀信息,是否一定是不可靠的或者虛假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赡荜P鍵的問題在于,如何判斷主觀信息的真實性并加以利用,這是需要我們自己要學會甄別和把握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信息不易甄別把握,就將其棄之不理。在有些案件里,如果沒有案情,或者說不了解案情,鑒定將走向錯誤的歧途。我曾經歷過一起至今想起來就不寒而栗的案例:某成年男性在受審查期間突然死亡,尸體大體檢驗和鏡下檢驗發現口鼻周圍有明顯的多發性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口唇粘膜和頰粘膜有明顯的出血,兩眼球瞼結膜有出血點,十指指甲紫紺,大便失禁,心血不凝,腰背部深層肌肉片狀出血,各臟器明顯淤血。沒有發現嚴重損傷、中毒以及疾病等致死性征象。這個案例的檢驗結果,按法醫學的角度來看,已經具備了診斷捂壓口鼻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幾乎所有條件。但是,我之后得知的案情卻表明:捂壓口鼻是存在,但發生在死亡的前日,而非死亡當時。死亡當時的情況是,死者是在被置于腰部過度彎曲的特殊體位,而且在較長時間內持續反復的過程中發生了死亡。這個“案情”得到了尸體檢驗結果的證實(腰背部深層肌肉出血),所以成為我們修正死因鑒定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這個“案情”,我們是不可能將腰背部深層肌肉出血判斷為腰部過度彎曲的唯一原因的。
綜上,尸體、現場、案情在法醫鑒定中孰輕孰重,實在是因案而異,不能一概而論。本文專門論述案情的價值,是想進一步表明,法醫鑒定需要全面了解和把握信息。需要指出并值得注意的是,我們重視和利用案情是一回事,但如何將案情表述在鑒定結論里,則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