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醫療事故鑒定與醫療損害鑒定的區別
原創:十年法醫 2024年05月29日
上周,作者主持了兩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聽證會,例一是腰椎間盤突出患者手術后出現馬尾神經損傷引起醫患糾紛,例二是孕產婦臍帶脫垂后剖宮產不及時發生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引起醫患糾紛。
上述兩個案例在法院委托我中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之前,均已進行過醫療事故鑒定。其中案例一經過市、省級兩級醫療事故鑒定,案例二經過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兩例均認定為屬于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F患方為民事賠償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那么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機構醫療損害鑒定到底有何不同,為什么做了醫療事故鑒定之后還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今天,作者就從法律層面、技術層面、實體層面等將兩者列表(見標題圖片)作簡單比較,不足之處,懇請批評指正。
其實,醫療事故鑒定也好,醫療損害鑒定也罷,對于患方來說,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醫療事故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專家無出庭接受質證的義務,故醫療損害鑒定通常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必由路徑。當然,通過醫療事故鑒定,醫患雙方能夠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達成調解的,就另當別論了。
另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上很多醫療糾紛案件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而醫療損害鑒定醫方存在相應過錯的(如醫方未盡充分告知義務、高度注意義務等),醫方仍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