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刑三庭|刑事案件文書制作指引手冊(2023)
刑事案件文書制作指引手冊
河南高院刑三庭
一、被告人基本情況部分1.??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排列順序,可參考身份證件格式,按照“姓名一性別一民族一出生年月一文化程度一職業一住址一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一現羈押處所”進行排序。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分別寫明。
2.??被告人前科情況以生效裁判文書為準,不需要寫明判決法院,可表述為“xxxx年xx月×x日曾因犯xx罪被判處?????”。如果生效文書中還記載有被告人其他前科,但其他前科的相關文書確實找不到的,一般也應當予以認定。涉及累犯認定的,除了寫明原判刑罰情況,還需寫明刑滿釋放日期。
3.??被告人曾因犯數罪被數罪并罰判處刑罰的,只寫明決定執行的刑罰即可,可表述為“xxxx年xx月×x日曾因犯xx罪、xx罪被判處??”。
4.??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可表述為“因涉嫌犯xx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羈押措施)”。
5.??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監視居?。┑臅r間,以辦案機關向被告人宣布的時間為準,不能以文書落款時間或者看守所收押時間為準。同時要核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涉嫌的罪名,涉嫌罪名出現變化的,要在文書中予以體現。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及涉嫌罪名,即使開庭或提訊時已經進行了核實,在文書擬寫時仍需要對照卷宗認真核對,避免簡單照抄上一訴訟階段文書的表述導致錯誤。
6.死刑復核案件的裁判文書,不需要寫明原判非死刑同案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附帶民事判決已生效的案件,不再列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由來與審理經過部分
7.??在一審裁判文書中一般應當寫明立案日期,可以在“xxx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之后,續寫“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
8.??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寫明理由,可表述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等),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9.??對出庭的公訴人(檢察員),在第一審程序中,可表述為“出庭支持公訴”;在第二審程序中,可表述為“出庭履行職務“或者“出庭支持抗訴”;在再審程序中,應當根據適用程序的不同,按照前述規定分別表述。
10.???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在案件由來與審理經過中寫明。一般放在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后,公訴人之前,可表述為“被害人xxx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12.???一審制作裁判文書時,不得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原封不動復制粘貼為審理查明的事實,應根據查明事實進行修正并完整表述。即使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也應對標點、字詞、斷句進行斟酌,確保表述準確。
13.???公訴機關指控事實過于簡單的,一審法院應當對案發前因、作案過程、作案后行為等情節進行查明并補充。共同犯罪案件,還需要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毒品犯罪等鏈條式犯罪案件,還應盡可能查明上下線犯罪情況。避免一審認定事實過于簡單導致二審大篇幅更改。
14.???對于作案兇器、作案所穿衣物、作案關鍵地點、加害關鍵動作等,在“案件事實”部分的表述應當保持一致。避免對同一兇器、同一衣物、同一地點、同一動作等有多種表述而引發歧義。
15.???被告人首次出現時和每段第一次出現時,可表述為“被告人xxx”,其他情況下可表述為“xxx”,不需要在案件事實的每一處都表述為“被告人xxx”。
16.???被害人首次出現時,一般應當用括號注明其性別、年齡(周歲),必要時還可寫明與被告人關系。如果是死者,可表述為“(男或女,歿年xx歲)”;如果是傷者,可表述為“(男或女,時年xx歲)”。如果被害人姓名前的句子成分復雜,“被害人”三字放在名字前面顯得累贅時,可以放在括號內。如可表述為“xx公司總經理張某某(被害人,女,歿年xx歲,系被告人xxx之女友)”。
17.???共同作案人首次出現時,一般應當用括號注明其受處理情況,可表述為“(已判刑)”或“(另案處理)”。
18.???如果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一審查明的事實可直接引用,但不得照抄照搬。在保持認定事實和情節不變的前提下,對于一審描述不準確,語向不通順、不簡練,斷句、標點等文法不正確,以及有明顯錯別字的部分等,應當予以調整、糾正。
19.???如果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在案發前因、案發過程、作案過程等主要情節上出入較大,或者有新證據、新事實需要認定時,在二審“審理查明”部分要對事實重新認定、敘述。
四、證據部分
20.制作裁判文書時,要搞清楚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關系,認定的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撐,且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沒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使用。證據的取舍應圍繞事實認定來決定。如果被害人過錯、防衛過當、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節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認定,則證明上述事實的相關證據和證據內容必須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表述。
21.???經過“排非“程序認定的非法證據,在裁判文書中一律不得引用,防止“排非”結果與采信證據出現矛盾。沒有證明力、不能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尤其是否定案件事實的反向證據以及某個證據中的反向部分,不應在裁判文書中羅列、表述。對于證明內容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的證據、證人證言中證實內容不客觀的部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中供述不客觀的部分,在裁判文書中也不應引用、表述。但被告人或辯護人以上述反向證據或反向部分作為辯解辯護理由的,應在文書說理部分予以回應、評判。
22.???證據一般應當按照案件發生過程,圍繞待證事實進行羅列。如果某項證據證明力特別高,可以將其位置提前。
裁判文書中,在盡量保證同類證據集中羅列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對證據羅列順序的微調,將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盡可能相鄰或合并羅列,使證據證明內容更加突出,條理清晰。例如,多個證人證言證明的主要內容相同,可合并為一個證據予以引用;同一證人既有證言又有辨認筆錄,也可合并為一個證據予以引用等。
審理報告中,不應拘泥于證據類型,可以將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相鄰或合并羅列,使所證明的事實盡可能一目了然。例如,現場勘驗筆錄與現場提取物證的扣押清單可以相鄰羅列;證明案發前因的所有證人證言與相關書證可以相鄰羅列;對被害人遇害、拋棄作案工具、被告人住所等多個現場的勘驗筆錄可以合并羅列;目擊證人證言與其對被告人的辨認筆錄,發現作案工具、作案所穿衣物的證人證言與其指認(辨認)筆錄,證人為證明其證言所提交的手機截圖、借條等書證與其所作證人證言等。
23.???適用簡易程序或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一審案件,上訴人僅對量刑提出上訴的二審案件,死緩復核案件,如果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好,裁判文書可不逐條羅列證據,而是采用綜合敘述的方式引用證據,可表述為“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質證確認的xxx、xxx等粉證,xxx、xxx等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上訴人)對上述事實亦予供認。足以認定”
24.???被告人對事實、證據提出上訴,但案件證據較好的二審案件,也可采用綜合敘述的方式引用證據,對于據以定架的主要證據,不應只簡單說明證據名稱,可以采用增加定語的方式簡要說明該證據的主要內容,可表述為“現場目擊證人xxx證實系xxx持刀捅死被害人xxx的證言”“證實從作案工具尖刀上提取的指紋與xxx右手拇指指紋比對同一的鑒定意見”“證實從xxx作案時所穿的衣物上提取的血跡與被害人xxx的血跡的DNA分型一致的鑒定意見”等。
25.???被告人(上訴人)及辯護人對事實證據異議較大的案件、被告人(上訴人)不認罪案件、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死刑案件,應當采用逐條羅列的方式引用證據,不得只列舉證據名稱。裁判文書逐條羅列證據時,證據的內容要進行再加工,嚴禁將審理報告內容復制粘貼到裁判文書上,二審文書也不能簡單復制粘貼一審判決書羅列的證據。證據描述的方向應是證明所認定的事實,相關表述既要反映證據原貌,又要進行適當歸納,做到簡單明了。尤其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要提煉其中要點予以引用,不宜大引用原話、原文。嚴禁不做取舍地將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多次供述、陳述、證言照搬到裁判文書上。
26.???審理報告中的證據內容應盡可能的詳細,以便充分反映案件全貌。案件偵破情況應按照發破案經過敘述,重點突出鎖定犯罪嫌疑人過程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接處警記錄應寫明報警時間、報警人、主要內容;現場勘驗筆錄應寫明勘驗時間、現場位置、每個物證的提取情況等;指認筆錄應寫明指認時間、指認的所有關鍵地點等;辨認筆錄應寫明辨認時間、辨認對象、是否混雜辨認等;尸體鑒定意見應寫明檢驗時間、尸表檢驗、解剖檢驗、論證、鑒定意見等情況,創口部位、創傷數量、致命傷部位等傷情應當在鑒定意見中重點體現;同一人的言詞證據有多份或者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每份證言、供述的不同內容都應摘錄,且要標明作證、陳述、供述的具體時間和人員身份。
27.???裁判文書中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羅列,原則上應當用第三人稱,可表述為“證人xxx的證言證實??”。但如果內容較多特別是涉及人員較多,容易出現“他”“其”混淆或指代不明的,應當適用第一人稱。同一裁判文書中言詞證據的人稱表述應盡量一致。
28.???審理報告中摘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盡量使用第一人稱,也可以直接用姓名,在使用‘其’‘他’指代時,要防止指代不明出現歧義,造成誤解。
29.???裁判文書中涉及被害人、證人隱私的,應隱去被害人、證人的真實姓名,可表述為“張某某”“王某某”,不宜表述為“張xx”“王xx”。一審文書未隱去的,在二審文書中應予以糾正。但審理報告中應使用真實姓名。
30.在表述鑒定意見時,一般應寫明尸體、DNA、血型、手印、指紋、足跡、鞋印、筆跡、司法精神病、毒品、電子數據等具體鑒定項目的名稱。如果后面的鑒定意見要運用在先鑒定結果,則前、后的鑒定意見可分別加上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文號。
五、辯解辯護意見、上訴理由及其評析部分
31.???裁判文書要闡明事理,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當圍繞間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印證關系、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等進行說理。采用推定方法認定事實時,應當說明推定啟動的原因、反駁的事實和理由,闡釋裁斷的形成過程。
32.???裁判文書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以及適用法律規范的理由。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無爭議且法律含義不需要闡明的,裁判文書應當集中圍繞裁判內容和尺度進行釋法說理。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或者法律含義需要闡明的,應當逐項回應法律爭議焦點并說明理由。法律適用存在法律規范競合或者沖突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選擇的理由。
33.???裁判文書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下面幾類案件的裁判文書,尤其應當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
(1)涉及國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2)涉及疫情防控、搶險救災、英烈保護、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助人為樂等,可能引發社會道德評價的案件;
(3)涉及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以及特殊群體保護,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4)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5)涉及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法律規定、司法政策等進行深人闡釋,引領社會風尚、樹立價值導向的案件。
34.???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結合訴訟各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必要時使用推定和司法認知等方法,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采納和采信的理由。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據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35.???除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法官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規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采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不相沖突的其他論據。
36.裁判文書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對于疑難、復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應當強化釋法說理;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說理。
37.裁判文書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有的放矢地進行釋法說理;必須回應控辯雙方的意見,是否采納要進行充分說理,嚴禁采用“理由不充分”“經查不實”等無理回應方式。
38.???多名被告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在辯解、辯護意見及上訴理由分析之前,一般應加上一段過渡話,使得上下文銜接更加自然??杀硎鰹椤搬槍Ω鞅桓嫒耍ㄉ显V人)的辯解意見(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39.???對被告人(上訴人)辯解意見(上訴理由)、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分析,提倡采用“程序一證據一事實(罪前事實、罪中事實、罪后事實)一定罪一量刑”的層次進行分析。對證據的分析要針對辯方所提異議,從取證程序合法性、證據內容真實性等方面分析證據是否可以采信,為什么采信。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主要針對案發前因、被告人預謀、準備作案工具情況等罪前事實:第二層主要針對作案手段,犯罪后果等罪中事實;第三層主要針對自首、立功、作案后是否分尸、焚尸、拋尸、掩埋隱匿尸體、是否銷毀相關證據等罪后事實。
40.???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上訴人)或者有多起犯罪事實的,部分意見可以合并分析。合并的方式可以按照人員不同進行劃分,即將同一名被告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全部意見合并后進行分析,可表述為“對被告人(上訴人)xxx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經查??”;也可以按照不同人員同一方面的辯稱意見(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合并分析,可表述為“對被告人(上訴人)xxx、xxx、xxx及其辯護人所提xxx的意見,經查??”。
41.???分析說理時,可以不再重復引用被告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可以用序號分層次分別對被告人其辯護人所提意見進行分析說理,以保持行文的簡潔。
42.???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應當針對上訴、抗訴、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強化釋法說理。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或者原審不同的,或者認為一審、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說理;針對一審或者原審已經詳盡闡述理由且訴訟各方無爭議或者無新證據、新理由的事項,可以簡化釋法說理。
六、裁判理由部分
43.罪???狀表述應準確、規范、簡潔。與定罪有關的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等內容,一般放在罪狀部分表述;與量刑有關的案件起因、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等內容,一般放在量刑情節部分表述。同一情節一般不重復表述。
44.???一審文書中,被告人犯數罪的,一般按照“數罪+數情節”的順序表述,即先分別表述各罪的罪狀,再分別評價各罪的量刑情節。必要時,也可以按照“一罪+一情節”的順序表述,即先表述第一個罪的罪狀及其量刑情節,再表述第三個罪的罪狀及其量刑情節,然后依此類推。二審文書中,除出現新情節外,“本院認為”部分不再重復表述一審已經認定的情節。
45.???選擇性罪名的順序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后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確定罪名不準確的,二審法院可以減少選擇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動罪名順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也可以改變、增加罪名。
46.???對被告人的量刑不宜表述為“依法應予嚴懲”或者“應依法嚴懲”,而應表述為“應依法懲處”。
47.???刑法中的“可以”是指“一般應當”。對于“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可以減輕處罰”的從寬情節,只有存在充分理由時才能“不予從輕處罰”或者“不予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認定了該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但又決定不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必須在裁判文書中把“不予從輕處罰”或者“不予減輕處罰”的理由表述清楚。同一從寬情節既可以從輕也可以減輕處罰的,應當明確選擇適用的從寬方式是“從輕”還是“減輕”,不得表述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48.???被告人雖不構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也是一個法定從輕情節,不能忽視。即使辯方未就此進行辯護,如果該情節能夠認定,就要在判決書中明確表述。
49.???被告人構成累犯的,可表述為“xxx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又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50.???被告人犯數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在前科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實施,其他犯罪系在前科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后實施的情形,可表述為“xxx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又犯xx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對其所犯xx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51.???被告人犯數罪的,數罪并罰的內容應當在“裁判說理”部分表述,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表述:
(1)在表述完各罪的罪狀和量刑情節之后,可表述為“對xxx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
(2)在表述完最后一個罪的罪狀之后,可表述為“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的內容不宜在“主文判項”部分表述,“主文判項”部分可表述力“被告人xxx犯xxx罪,判處有期徒刑xx年,并處罰金xx元;被告人xxx犯xxx罪,判處有期徒刑xx年,并處罰金xx元,(不再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xx年,并處罰金xx元”。
52.申訴復查案件中,駁回申訴通知書不能簡單用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等理由駁回申訴,要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進行說理、分析。
七、法條引用及判項部分
53.???一審裁判文書引用法條應當全面,除罪名所涉法條外,所有從重從寬量刑情節、共同犯罪、附加刑、數罪并罰、刑期折抵、附帶民事等情況都應當引用相應條文。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54.???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核準一審判決的,可以只引用程序法的有關條文;撤銷原判,予以改判的,或者一審引用法律條文錯誤的,則程序法、實體法的有關條文都應當引用,在順序上,應當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實體法。維持或發回重審附帶民事訴訟的,還要注意引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55.???二審予以改判的,凡是與改判無關的、一審已經引用過的條文,二審不再重復引用;凡是與改判有關的量刑情節、分則、刑種、附加刑、刑期折抵條文,都應引用。
56.???被告人所犯罪行跨越新舊刑法及修正案的,在引用法條時要特別注意,適用舊法的不要引用現行法條。
57.???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可表述為“自xxxx年×x月×x日(羈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應格外注意刑期起止時間是否正確;折抵刑期的,一定要計算準確。
58.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減刑決定,應當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即便對于一案中同時判處兩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也應對各人的限制減刑分別單獨表述,不能合并一項進行概括表述。
59.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同一案件多個裁判文書上規范使用案號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同一案件的案號具有唯一性。對同一案件出現的多個同類裁判文書,首份裁判文書直接使用案號,第二份開始可在案號后綴“之一”“之二”??,以示區別。同一案件的多個不同類型裁判文書之間,無需通過上述案號后綴方法進行區分。同一案件不同類型的裁判文書均出現兩個以上時,每一類型裁判文書從其第二份開始均可采用上述案號后綴方法加以區分。
60.???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必須經過合議庭全體成員認真審閱、修改。不僅要逐個字句、逐個標點符號進行審閱,還要對說理是否充分、段落是否符合邏輯進行審閱,嚴禁不審核把關即署名。文書經合議庭成員網簽之后還要利用電子文書校對系統進行糾錯,文書制作完成后送達前,應當再認真核對一遍,防止出錯。
61.???辦理罪犯解回案件時,《罪犯解回申請表》中罪犯服刑監獄名字應規范表述,不可多一字,也不可少一字,如“許昌監獄”,不可表述為“許昌市監獄”,“河南省女子監獄”,不可表述為“河南省新鄉女子監獄”;《解回罪犯請示報告》中承辦人應與《罪犯解回申請表》中承辦人保持一致,且必須有《執行公務證》;《罪犯解回申請表》所填寫的押解人員必須有《警官證》。
62.裁判文書行文時要注意主謂賓定狀補等語法以及標點符號的規范用法。例如,小標題的阿拉伯數字后應使用點而不是頓號,可表述為“1.”;注意區分單書名號“〈〉”和尖括號“<>”,套用在雙書名號中的應是單書名號;帶括號的序號“(一)”,后面不能再使用標點符號;書名號與書名號之間、引號與引號之間不需用“、”分開;引用條文款項時不應使用括號,可表述為“第x款第x項”;排比句的分號與分號之間不應出現句號:同類數字、貨幣單位等要注意保持行文一致,如“50000元”與“5萬元”,“一處傷情”與“1處傷情”,在一篇文書中不應混用。
63.????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練,文書用語應當文明、簡清,案件事實應客觀敘述,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粗俗用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注明實際含義。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也不宜使用其他感情色彩強烈的修飾性詞語。
64.???文書應規范排版,所用字體應讓讀者感到清晰、美觀、舒適,避免大面積字體過粗、過黑;頁面設置及行距應當規范、統一,避免過于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