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全國法院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匯編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匯編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
01、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02、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03、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04、第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試行)》(遼高法〔2020〕167號)
06、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死亡后果參照以下標準以下酌定:十級傷殘不超過5000元,九級傷殘不超過10000元,以此類推,一級傷殘、死亡不超過50000元。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試行)》
07、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致殘,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未構成傷殘,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可以根據案情適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08、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參照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具體案情確定。
09、原則上未構成傷殘但符合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或傷殘十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5000元;傷殘九級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間確定賠償數額;以此類推,傷殘一級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間確定賠償數額。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10、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11、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
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12、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
13、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不能脫離國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害人主張的范圍內酌定。人民法院無權責令加害人承擔超出受害人主張范圍的賠償數額。至于具體的數額除了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外,還應當與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相適應,盲目地追求高額賠償而不加以限制,只會貶低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誤導人們追求不當利益。因此我們考慮就目前上海市實際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損害賠償額以一般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為宜(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不考慮外國人與本國人、法人與自然人、獲利與未獲利情況。因為精神損害賠償雖有對精神利益進行補償的因素,但更多的是一種加罰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可以通過經濟賠償彌補,加害人的獲利也可以通過制裁方式收繳,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不應成為確定賠償額的因素。當然如果加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需要提高賠償額的話,也可以適當提高,但為謹慎和統一起見,判決前須報高院民庭復核。
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14、、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以五萬元為基數,參考傷殘系數確定,每級相差10%,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考慮事故責任比例。
15、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由請求權人自己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故請求權人選擇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可以支持。
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14號)
16、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權利人是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
17、受害人殘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對于未構成傷殘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由受訴法院根據個案情況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18、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主要依據損害后果、侵權人和受害人過錯程度確定。
上述損害后果,在致受害人傷殘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傷殘等級,對于受害人年幼、傷情特殊、因傷嚴重影響受害人升學等個案中的其他損害后果,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可酌情考慮。
19、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應酌減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此情況下若交強險限額不足以全額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對于需由其他賠償義務人賠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余額,不應再乘以該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比例。
20、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優先受償
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應予支持。被侵權人或近親屬對優先賠償問題未做主張的,法院可予以釋明。
21、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且交強險限額不足以全部賠償其損失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獲得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不超過其按照損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強險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渝高法〔2018〕199號)
22、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損害的
造成受害人一般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以內酌定。
23、造成受害人殘疾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2000元至5萬元之間的酌定。
一級傷殘:4-5萬元;二級傷殘:3.5-4萬元;三級傷殘:3-3.5萬元;四級傷殘:2-2.5萬元;五級傷殘:1.5-2萬元;六級傷殘:1-1.5萬元;七級傷殘:0.8-1萬元;八級傷殘:0.6-0.8萬元;九級傷殘:0.4-0.6萬元;十級傷殘:0.2-0.4萬元。
24、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原則上由人民法院在4萬元至5萬元之間酌定。
九、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冀高法〔2020〕31號)
25、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傷殘程度等級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按傷殘十個等級且最高額為50000元對照賠付。如傷殘十級為1000-5000元,傷殘九級為5000-10000元,以此類推。
死亡的統一按照傷殘最高計算標準50000元賠付。
26、肇事司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予支持。
十、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
27、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以以精神撫慰金的形式,根據該起交通事故對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加害程度、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酌情給付。
28、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死者近親屬多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給付精神撫慰金的金額由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分配。
29、當事人身體因傷致殘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3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并依據相應傷殘等級,按每個級差10%遞減計算。
30、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傷雖未致殘,但達到輕微傷、輕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十一、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晉高法〔2020〕34號)
31、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殘或致死的,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受害人未構成傷殘,但面部受傷或受害人為兒童的,可以根據案情適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32、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參照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具體案情確定。
未構成傷殘但符合本意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或傷殘十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超過5000元;傷殘九級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間確定賠償數額;以此類推,傷殘一級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間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超過50000元。
十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交通事故案件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陜高法〔2020〕45號)
33、精神損害撫慰金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根據損害后果酌定,十級傷殘為5千元計,依次逐級遞增,一級傷殘死亡為5萬元。
十三、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甘高法發〔2020〕3號)
34、精神損害撫慰金由當事人協商或根據損害后果、事故責任比例及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酌定。
(1)死亡案件按照2-3萬元確定;
(2)傷殘案件參照死亡案件標準,按照傷殘等級具體結合個案酌情確定;
(3)死亡、傷殘案件情況嚴重者,最高按照不突破5萬元進行確定;
(4)侵權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支持受害方精神撫慰金的請求。
十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豫高法〔2018〕372號)
35、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或死亡后果等酌定。
十五、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6、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10萬元之間酌定。
十六、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37、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十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8、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39、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40、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1、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42、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十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桂高法會〔2020〕8號)
43、精神撫慰金: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根據損害后果酌定;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傷殘程度等級或死亡后果在2000-50000之間酌定。
十九、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桂高發〔2014〕261號)
44、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答: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項因素予以確定。經濟發達的地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一般不超過5萬元,經濟欠發達的地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一般不超過3萬元,具體由各中級法院結合10個傷殘等級予以量化。如果侵權行為情況特別惡劣,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以適當提高賠償金額。
二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云高法〔2009〕147號)
45、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在支付死亡賠償金的同時支付精神撫慰金的,應結合案件事實考慮是否予以支持。
46、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二十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47、精神撫慰金:對受害人經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傷殘等級為1到4級的,在8000到30000元范圍內確定,傷殘等級為4到7級的,在4000元到8000元范圍內確定。傷殘等級為8到10級的,在1000元到4000元范圍內確定。對于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撫慰金在1萬元到4萬元范圍內予以確定。
二十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48、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二十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49、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二十四、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
50、對于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以達到傷殘標準作為認定嚴重精神損害的依據,對于沒有達到傷殘標準的,則要結合侵害行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質量,是否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慮。
51、對于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身權益被侵害,嚴重的標準則要考慮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極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勞動、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響,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后果。
52、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
二十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贛高法〔2021〕51號)
53、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具體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54、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程度酌減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受害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55、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50000元;事故造成兩個以上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00元,最高不超過200000元。
56、構成傷殘的,參考以下標準:
一級傷殘:50000元;二級傷殘:40000元;三級傷殘:30000元;四級傷殘:25000元;五級傷殘:20000元;六級傷殘:17000元;七級傷殘:14000元;八級傷殘:11000元;九級傷殘:8000元;十級傷殘:5000元。
多處傷殘的,在最高等級傷殘對應的參考賠償金額基礎上,附加其他傷殘等級參考賠償金額乘以該傷殘賠償指數,但疊加之后的賠償總額最高不超過50000元。
57、對于受害人雖不構成傷殘,但交通事故損害后果嚴重影響受害人社交生活、工作、學習的,可在個案中酌情考慮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此種特殊情形,一般應從嚴把握,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0元。
58、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優先賠償。
59、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受害人同時起訴且交強險限額不足以全部賠償其損失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獲得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不超過其按照損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強險賠償數額。
60、交通事故的侵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侵權人不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人仍需在其責任份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二十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61、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62、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二十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瓊高法〔2020〕325)》
63、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可以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進行量化。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為5000元,傷殘等級每增加一級,可以增加撫慰金5000元。
二十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黔高法〔2020〕100號)
64、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為四萬元以下(含四萬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四萬元;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依次予以確定。
二十九、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2022年修訂)
65、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10萬;精神損害的計算標準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傷殘程級或者死亡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活水平等因素酌定。
三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66、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單獨核算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確定數額時一般應考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不能與物質損害賠償項目累加后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計算。
三十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項目有關問題的解答》
67、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根據我省審判實踐,一般以5萬元為限。如果侵權行為情節特別惡劣,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適當提高賠償金額,但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三十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號)
68、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處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向當事人釋明。
當事人主張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十三、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69、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考慮其過錯程度適當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受害人人身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一處傷殘等級的,自十級傷殘開始,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每級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8000元;構成多處傷殘等級的,可在前述數額基礎上適當增加。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撫慰金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不高于80000元。
三十四、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座談會紀要》
70、交通事故中的駕駛人因交通肇事負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向其他賠償義務人起訴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的,應予以支持。
71、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未請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應予釋明,告之可請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72、受害人構成傷殘的,首先應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8000元以內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基礎數額,即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再根據受害人實際構成的傷殘等級確定基礎數額的倍數,即十級傷殘按1倍計算,九級傷殘按2倍計算,其他依次類推。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最高傷殘等級的倍數乘以基礎數額,每增加一處傷殘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按增加傷殘的倍數乘以基數額20%左右進行確定。但累加計算所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不超過8萬元。
73、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經考量受害人的過錯等因素確定,在判決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不應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而減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
三十五、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裁判標準座談會會議紀要2018》
74、因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可以以5000元為基數,從十級到五級,每增加一級增加5000元;從五級到一級,每增加一級增加10000元。數個同級別傷殘,按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毎多一個增加10%。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考慮當事人過錯等綜合因素,單獨計算,不重復扣減。
三十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75、賠償義務人之一或是賠償義務人所雇請人員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為經刑事審判認為構成犯罪,賠償權利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向其他賠償義務人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的,經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應得到精神撫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76、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十七、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77、未構成傷殘等級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
78、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十級傷殘原則上為5000元每增加一級,增加5000元。
79、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支持5萬元,考慮侵權人全部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結合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因素,可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6-7萬。
80、當事人請求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
81、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其過錯程度酌情減少。精神損害撫慰金需單獨計算,不得按事故責任比例重復核減。
三十八、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82、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認定。
83、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4、受害人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的,除該損傷對受害人有特殊重大的不利影響及侵權行為存在特別惡劣情節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支持。
85、受害者要求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確需賠付的,一般不超過2000元。
三十九、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2017年9月21日)
86、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
受害人因傷死亡、殘疾或者雖不構成傷殘,但損害后果對受害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87、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責任大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按以下原則處理:
(1)受害人死亡或構成一級傷殘,且無過錯的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萬元。
(2)受害人構成傷殘,且無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每一級不超過3000元。
(3)如受害人有過錯,再根據其過錯責任大小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精神撫慰金不應再納入受害人總損失并按過錯比例予以劃分。
88、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侵權人構成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予支持。
四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事項的會議紀要》(黃中法【2019】82號)
89、未構成傷殘等級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撫慰金。
90、構成傷殘等級的,十級為5000元,每加重一級,增加5000元。
91、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優先賠付(機動車投保了精神損害附加商業保險的除外),受害人明確表示不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主張的除外。
四十一、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92、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額應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傷亡、致殘情況及侵權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
93、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原則上為8至10萬元,10級傷殘的為一萬元,以此逐級遞增一萬元,1級傷殘的為10萬元。
94、受害人多處傷殘的,可在最高等級傷殘的賠償標準上略有浮動,沒有傷殘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考慮受害人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并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
95、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仍應支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96、交通事故造成懷孕婦女受傷流產的,胎兒不列入損害賠償范圍,但應當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十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97、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8、賠償權利人可于一審、二審期間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賠償權利人未提出該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由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決定是否請求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99、賠償權利人在二審訴訟中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不將該請求視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而于判決說理部分予以明確。
100、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嚴格依照傷殘等級確定,一級傷殘為10萬元,二級傷殘為9萬元,依次類推。
四十三、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101、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要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原則綜合考慮,支持與否一般以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為準。按傷殘十個等級且最高額為50000元對照賠付,如傷殘十級為1000-5000元,傷殘九級為5000-10000元,以此類推。如未構成傷殘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特殊情況除外。
102、在肇事司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予支持。兩輛以上車輛造成同一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部分侵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未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予以支持,但應當扣減承擔了刑事責任的侵權人行為責任所占份額。
四十四、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2010年》
103、駕駛人員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處罰的,賠償權利人僅對駕駛人員所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四十五、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有關問題的解答》
104、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人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或其親屬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是否應當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條規定不僅是有關事故責任承擔原則的規定,也應包括對賠償范圍的規定,即此種情況下民事賠償范圍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賠償范圍相同,受害人或其親屬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應當支持。
105、個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應如何確定?省院規定最高額為50000元,宿遷地區在2005年左右規定最高是30000元,是否應當調整?
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要結合賠償義務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受害人傷殘情況等綜合確定??紤]到宿遷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應適當提高我市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上限,但應低于省院規定的上限?;诖?,我市精神損害撫慰金上限以40000為宜。
四十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程》(合中法〔2018〕161號)
106、機動車駕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后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附帶民事賠償中未獲支持的賠償項目或單獨就精神損害撫慰金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對其起訴不予受理。
107、受害人殘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對于未構成傷殘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若交強險限額不足以全額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對于需由其他賠償義務人賠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再乘以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比例。
四十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成中法發〔2017〕116號)
108、停運損失、鑒定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但精神損害撫慰金除外。
109、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具有選擇權。
四十八、權威司法觀點
110、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意見】:
著審判實踐的發展和理論認識的進步,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進行明確區分已經逐漸成為共識。于2020年5月28日發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谝磺б话侔耸龡l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睔埣操r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兩種性質迥異的侵權損害賠償類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確區分。
111、當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受損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獲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意見】:
可以認定為精神損害,能否獲賠須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以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如相片、手鐲、信件等)被另一方損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主張方的依據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的規定,而另一方則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作為根據,認為財產損害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方這一抗辯不能成立?!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侔耸龡l在原有的《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二十二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蔽覀冋J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與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時的財產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明晰了其適用情形。此時,當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損害為由要求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至于能否成功獲賠,當事人還須證明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且當事人遭受了“嚴重精神損害”等要件。
112、孕婦因交通事故致終止妊娠,是否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意見】: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檢查影響胎兒健康發育,在醫生的建議下選擇終止妊娠,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聯;受害者有權就終止妊娠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11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意見】: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對于此問題,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實體審理。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認定法院不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為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應當適用不同的程序法及實體法。本案中,當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
從程序法角度講,起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程序性民事權利,法律沒有作出限制的,當事人即有權行使,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法,第九十九條從文字表述上看,只是規定就物質損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排除,況且第九十九條規定針對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非單獨的民事訴訟,故不適用于本案。
從實體法角度講,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均持續至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后,故可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蹲罡呷嗣穹ㄔ菏欠袷芾硇淌掳讣缓θ颂岢鼍駬p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是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公布,且性質上為司法解釋,效力上低于侵權責任法,故二者相抵觸之處,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如果說在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前,關于此問題尚有爭議,那么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后,此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明確了。
(2)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并存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的同一行為既符合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侵權人應當同時承擔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兩種責任不能相互替代。這是因為:
第一、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性質上的差異
刑事責任源于行為人違反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是構成了犯罪而應承擔的責任。從法律體系分類的角度講,刑事責任屬于一種公法上的責任,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人追究責任,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政治國家中執政者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而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源于行為人違反了民事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從法律體系分類的角度講,它屬于一種私法上的責任,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做的損失填補,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市民社會中對受損害之私權予以補償的一種方式。性質的差異導致了兩種責任承擔的差異,對于侵權責任,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就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處分個人權利。刑事責任則不允許這種意思自治,對于非自訴的犯罪,犯罪人不能因為受害人的寬恕而免于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功能上的差異
刑事責任適用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犯罪人,同時教育、警戒犯罪人以及潛在的犯罪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而侵權責任適用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通過賠償使已經遭受侵害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得到恢復和補救,故雙重處罰的說法不能成立。
(3)精神損害賠償是就特定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边@是我國首次從法律層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在此之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一直作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做了細化規定。
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因精神損害無法用金錢精確衡量,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之初,曾引發了很多關于精神是否應高于物質的爭議和討論,但如果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精神的法律地位還不如物質,也難以找到更好的方式對受害人予以充分補償。以何種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對受害人進行撫慰,實質上取決于受害人的感受。既然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推知其認為這種方式是有效的。那種認為“刑罰就是對受害人最大的精神撫慰、可以代替賠償”的觀點,實質上是漠視了受害人的內心真實意思和尋求私法救濟的權利。
總之,精神損害與物質損害相對應,都屬于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而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對這種精神損失的撫慰,故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賠償損失”,歸屬侵權責任范疇。所以,結合本文第(1)點的分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并存并無理論障礙。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做了“人身權益”和“嚴重精神損害”兩個條件限制。人身權益包括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兩大類,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本案中,王某某4歲時就被陳某拐賣,從此和父母分離16年,其和其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想象,親子關系以及其父母的監護權遭受嚴重損害,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對犯罪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案件予以審理,結合案件具體情形,依法認定對受害人的訴訟請求應否給予支持。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2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