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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價格認定結論書既不屬于鑒定意見,也不屬于書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價格認定結論書既不屬于鑒定意見,也不屬于書證

來源:陽光與法治 發布時間: 2023-11-03 瀏覽:1112 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價格認定結論書既不屬于鑒定意見,也不屬于書證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答網

咨詢類別:普通犯罪檢察

咨詢內容: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屬于鑒定意見還是書證?怎么審查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形式要件? 

咨詢人: 西西藏院 林芝市院 米林縣院  康曉龍

高檢院專家組解答:

第一,價格認定結論書在證據屬性上有別于鑒定意見。國家發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發了《價格認定行為規范》(下稱《規范》),其中刪除了價格認定人的責任規范和在價格認定書中簽名等規定。此后,實踐中,各地價格認定機構都以此為據,在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均只有價格認定機構的該章,而沒有價格認定人的簽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92條第3款,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人簽名,鑒定人需對鑒定意見負責,并且需根據法庭決定出席法庭接受詢問。

第二,價格認定結論書不能認定為書證。書證是指在案件發生時以紙面材料形成的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的證據。價格認定書雖然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如對盜竊物價值的認定,但并非案件發生時形成的,而是在案發后形成的對物品價值的認定參考。此外,書證是客觀存在的文字或者符號,而價格認定書則凝聚著價格認定人的主觀判斷,因此價格認定書不宜認定為書證。

第三,關于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屬性存在爭議,高檢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與發改委、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工作溝通中,目前較為傾向的意見將其視為“準鑒定意見”。理由:一是具有更多鑒定意見的特點。根據發改委2016年《規定》第2條,價格認定是指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從自然屬性上看,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人進行思維和認知活動后形成的主觀認識記錄。更類似于鑒定人經過主觀思維活動后出具的鑒定意見。

第四,關于價格認定書的審查。經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層面溝通,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下列規定予以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1款規定:“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span>第2款規定:“對檢驗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钡?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檢驗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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