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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立“訴前調”字號的,視同立案

最高院:法院立“訴前調”字號的,視同立案

來源:在法言法 發布時間: 2023-10-27 瀏覽:1969 次

最高院:法院立“訴前調”字號的,視同立案


核心提示:“訴前調”也可以視為立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轄45號(2023年7月27裁定)

案情:

1、原告和被告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各自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原告在無錫新吳法院起訴被告,該院于2021年7月8日立“財?!卑柑?,于2021年7月9日作出保全裁定;后于2021年7月30日立“訴前調”案號。

3、被告在黑河孫吳法院起訴原告,該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案號為“民初”字號。

4、江蘇高院認為,無錫新吳法院立案受理時間在前,應由該院合并審理。

5、黑龍江高院認為,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編立“訴前調”案件并未告知被告,違反委派調解自愿、合法、依程序原則,不宜據此爭奪相關案件管轄權。

6、江蘇高院與黑龍江高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此期間,黑河孫吳法院未中止案件審理,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起訴系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以不同訴訟請求向江蘇、黑龍江兩地法院分別起訴,相關案件應當合并審理,無錫新吳法院與黑河孫吳法院對各自受理的起訴均有管轄權。在兩地法院發生管轄爭議的情況下,先立“訴前調”字號的法院可以視同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無錫新吳法院立“訴前調”案號時間早于黑河孫吳法院“民初”案號的時間,因此,無錫新吳法院可以視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裁定撤銷黑河孫吳法院的民事判決,移送無錫新吳法院審理。


筆者分析:

立案登記和立案審查屬于不同概念,訴前調本質上和立案存在區別,但都屬于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程序,只不過訴前調的案件不能作實質審理,只能進行調解、聽證、詢問、調查等,并且需要遵循雙方自愿原則,且期限不宜過長。本案雙方分別在各自所在地起訴,應當由立案時間早的法院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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