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殘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狀況及其它相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適用于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保險理賠、意外事故等原因所致的活體損傷相關鑒定與判定。
問:受傷后,除了可以做傷殘鑒定,我還能做哪些鑒定來爭取其它權益呢?
答:一般來說,除了傷殘鑒定,常見的還有后續治療費用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簡稱“三期”)這些鑒定項目,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問:3個月前受傷了,現在已經出院,可以去你們那里做傷殘鑒定嗎?
答:這個問題根據您自身的具體情況而定,主要參考關于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的評定時機:
(1) 可在損傷后1-3個月以上進行鑒定:適用于以組織器官形態結構改變作為鑒定依據不涉及功能障礙的殘情,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無畸形愈合或者畸形愈合不影響殘疾等級),肋骨缺損,牙齒折斷或脫落等。
(2)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面部或體表瘢痕,椎體骨折無脊髓損傷表現,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肢體骨折愈合良好且不影響關節功能,手足指功能障礙等。
(3)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殘情,主要包括面部色素改變,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肢體大關節功能障礙,顱腦、脊髓損傷后遺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肢體癱瘓、性功能障礙,視覺、聽覺、平衡功能障礙,胸腹腔臟器損傷后遺功能障礙等。
(4)至少在損傷后12個月以上進行鑒定: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外傷性癲癇,語言功能障礙,慢性骨髓炎長期不愈,骨折不愈合骨不連等。(注: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如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鑒定人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后遺顱內大面積腦軟化灶形成,判定其不能恢復意識的,可適當提前,但應取得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一致同意并告知有關風險)。
問:做法醫臨床、傷殘鑒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1)司法鑒定委托書(公檢法、律所等單位委托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委托函,如是個人委托,可以在鑒定機構處填寫司法鑒定委托書);
(2)被鑒定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復印件(如被鑒定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須監護人或近親屬陪同,且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及具有監護權關系的證明文件等);
(3)案情資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4)相關病歷資料:①每次就診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②影像學檢查片子(如X光片、CT片、MRI片)、影像檢查報告單及其它輔助檢查資料等;上述病歷資料可前往醫院檔案室復印、影像學片子及報告單可前往醫院放射科辦理,病歷資料應有醫院章確認、保證病歷資料上人員與被鑒定人員姓名一致無誤;上述病歷資料可多復印一份交由鑒定中心存檔。
(5)重新鑒定,需提供原司法鑒定意見書。
注意:做傷殘鑒定必須本人到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