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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監督路徑

《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監督路徑

來源:周軍律師聊案子 發布時間: 2023-10-24 瀏覽:2361 次

《最高院關于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監督路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于2023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意見規定:

“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執行復議裁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依法應當提出執行異議而未提出,直接向異議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異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執行監督;申請人依法應當申請復議而未申請,直接向復議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復議法院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執行監督?!?

“”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申訴信訪過程中,發現信訪訴求符合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按照前兩款規定處理?!?

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執行監督案件辦理程序,推動了法律的正確統一適用,明確了執行監督的路徑。那么在具體實踐中,執行監督都有哪些路徑呢?

一、 法院執行監督

(一) 上級法院執行監督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 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 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 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 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二) 同級法院執行監督

最高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法〔2021〕322號)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 檢察院執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或者具體執行實施行為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具體適用情形:

(一) 執行裁定、決定違法

例如裁定追加、變更被執行人錯誤;執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與執行依據不符等。

(二) 執行行為存在違法情形

調查、搜查違法;保管、使用被執行財產違法;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將被執行人財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等。

(三)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

不受理執行申請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四) 執行人員存在違法行為

執行人員違反回避規定;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執行失職、執行濫用職權等行為等。

除了上述執行監督的一般途徑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還規定了以下幾種方式:

三、 信訪執行監督

意見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信訪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必須錄入執行信訪辦理系統,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當事人?!?

四、 督察執行監督

意見第32條規定: “督察部門對當事人反映執行行為存在規范性合法性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應及時轉執行部門核查處理。執行部門發現執行人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與督察部門會商并依程序移送處理?!?

五、 紀檢監察執行監督

意見第34條規定:“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

六、 人大、政協監督

意見第35條規定“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積極爭取人大、政協對執行工作的支持?!?

申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監督路徑,推動案件執行。

如需幫助請私信,有問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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