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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案例

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案例

來源:訴訟專門知識咨詢平臺 發布時間: 2023-10-24 瀏覽:1887 次

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案例

醫院違背患者意愿實施手術,雖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權要求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

被告:宜昌某醫院

2010年6月27日,原告劉某因“右乳包塊一月余”入住被告宜昌某醫院,經檢查:右乳暈外下可觸及約0.8×0.5cm腫塊、壓痛,壓迫后可見乳頭滲液。次日,宜昌市某醫院分析認為可能為腫瘤,行術前準備,擬進行手術治療。

同年6月29日,劉某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時明確表示“同意手術、要求保乳?!贝稳?,原告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行乳房切除手術,病檢報告為右乳導管內原位癌。醫院在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后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術,術后對癥支持治療至11月1日出院。

案件關鍵

乳腺癌的早期,可以使用保乳術進行保乳

1、乳房根治術:將整個患病的乳腺連同癌瘤周圍5cm寬的皮膚、乳腺周圍脂肪組織、胸大小肌和其筋膜以及 腋窩 、鎖骨下所有脂肪組織和淋巴結整塊切除。

2、保乳術:早期乳腺癌保乳術和放、化療的綜合治療無論在局部和區域控制率方面,還是在長期生存率方面,均與根治術或改良根治術相同,只切除局部,不破壞乳房整體。

手術前,醫患溝通不充分,未告知“保乳術”這一診療方案

手術實行乳房根治術與患者保乳意愿沖突

03醫療事故鑒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但醫方存在過失

       患者導管內癌,鄰近乳暈,保乳存在風險,醫方切除右乳符合操作規范,患者右乳缺失是因疾病乳腺癌所致,本病歷不屬于醫療事故。醫方的過失為:切除右乳與患者術前意愿沖突,無家屬談話記錄及簽字。

05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問題

原告患有導管內癌,是不爭的事實,作為醫方,對患者提出的救治方案,原告有知情權、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原告的意愿是“同意手術,要求保乳”,意思表達確定無誤,即原告的價值取向是追求美麗,放棄追求健康的生命。原告依法享有這種處分權,原告的意愿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作為醫方,應該充分尊重患者的這種知情權、同意權和自主決定權,不得擅自更改和違背患者的意愿。在具體的救治過程中,雖然被告切除右乳符合操作規范,但采取了違背患者意愿的救治措施,操作過程中存在明確過錯,即“切除右乳與患者術前意愿沖突,無家屬談話記錄及簽字?!?/span>由此,被告侵權事實成立,過錯明顯,依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害結果確定問題

被告在對原告疾病診療過程中,雖然存在明顯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傷害,但被告的診療方案符合相關診療規范,即被告的診療行為并不構成醫療事故,被告的侵權僅限于特定的對象、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條件給原告的美麗造成了損害,即造成了精神損害,侵犯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權,致原告精神焦慮、憂愁和苦悶,原告請求的其他損失,與被告的侵權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系癌癥造成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二一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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