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司法鑒定意見?
在民事訴訟中,“鑒定意見”屬于證據類型之一。鑒定意見可以分為,當事人單方所做的鑒定以及通過法院訴訟程序所做的司法鑒定。如果是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啟動的司法鑒定程序,那么所獲得的鑒定意見相比其他類型證據,證明力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不僅可以被法院直接采信,而且還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核心證據。本文在此所討論的內容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面對于己不利的司法鑒定意見時,可以從那幾個層面來進行反駁,以至于推翻司法鑒定意見:
1、對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提出書面異議。
2、對鑒定環節漏洞或錯誤提出書面異議。
3、引入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意見內容提出書面異議。
4、對鑒定意見所涉問題的關聯性提出書面異議。
第一步:對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提出書面異議,守住第一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因此,鑒定的內容必須是“專門性的問題”,而非普通問題。如何判斷是否屬于“專門性的問題”,我們可以結合以下因素考慮,例如是否需要專業人員介入,通過法庭的審理調查和現場勘驗無法查清,鑒定的過程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儀器、設備、材料進行,是否需要產生額外的費用,調查過程是否復雜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于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問題、測謊、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委托鑒定。因此,如果對方要申請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而案涉的相關內容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以通過書面異議的方式請求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第二步:對司法鑒定過程各個環節層層把關后查找漏洞,守住第二關。司法鑒定啟動后,接受司法鑒定的一方為了保證將來司法鑒定意見能夠盡可能客觀、公正、公允,需要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對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層層把關,仔細研判。具體而言,接受司法鑒定的一方需要針對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人的資質、鑒定前的鑒定材料封存、鑒定前必要的維護、鑒定過程的仔細程度、鑒定方法、鑒定所依據的標準等問題逐一核實,層層把關。如果鑒定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必須要及時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1、鑒定機構的資質、執業范圍等事項;2、鑒定人是否具有案涉專門性問題所涉行業的鑒定資格、專業能力、從業經驗、業內評價、執業范圍、資質證書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進行審查;3、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鑒定材料是否經過了庭審質證;5、鑒定方法是否存在缺陷;6、鑒定范圍、鑒定事項、鑒定目的是否超出法定或者約定標準;7、鑒定機構及其股東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8、存在其他影響鑒定意見公正的情形。
第三步:對司法鑒定意見內容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守住第三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因此,當事人收到了司法鑒定意見之后,如果對其內容有異議的,必須在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提出書面異議后,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切記,在當事人收到司法鑒定意見之后及時提出了第一次異議,那么鑒定人需要就第一次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如果當事人仍然還有異議的,必須要向法院及時提交第二次異議的材料并且提出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申請書。此時,才會涉及到法院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的程序。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此外,對于司法鑒定意見所涉及的內容,如果當事人不具備提出異議的專業能力,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的角色參與到訴訟中來,“讓專業的人處理專業的事”。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在證據類型中,目前不屬于單獨的類型,只能引入到當事人的陳述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為了強有力的駁倒原司法鑒定意見所作出的于己不利的內容,建議當事人尋找業內更加權威、更有經驗、更有資歷、更有威望的專業人士參與,就專業性的問題進行強強對抗,讓更專業的人做更專業的事情。
第四步:對司法鑒定意見所涉及的質量問題及損失金額的關聯性進行反駁,守住最后一關。訴訟過程中,一方之所以要申請司法鑒定,無非是要就專門性的問題給出結論,方便法院作出判決。如果是合同類型糾紛,那么一方所要主張的就是違約責任。如果是侵權類型糾紛,那么一方所要主張的就是侵權責任。如果是合同類型糾紛案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如果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因此,對于所謂的“違約方”,需要抓住所謂的“守約方”的過錯,來減少和減輕因司法鑒定意見于己不利時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如果是侵權類型糾紛案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果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如果要追究侵權人的責任,除了要做損害后果的司法鑒定之外,還需要做損害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關聯性的抗辯,是做好減輕己方責任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很多司法鑒定介入的案件,當事人都是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去看待,并沒有提前單方做鑒定以判斷后果。另外,還有一部分當事人希望以鑒定引入來促使雙方進入調解程序。有的承辦法官也會以鑒定要預先支付高額的鑒定費用來嚇退一部分不敢賭的當事人,而有的當事人雖然申請了司法鑒定,但是考慮到鑒定結果的不可預見性,不敢輕易支付高額的鑒定費。
綜上所述,不管怎么樣,司法鑒定只是民事訴訟過程中取證的一個方式,鑒定意見仍然是一種證據類型,在作為法官定案的法定證據之前仍然需要接受雙方的質證。本律師認為,讓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情更靠譜一些,我們不能讓一輪司法鑒定即讓案件走向終結。在案件過程中,都在強調訴訟過程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