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
為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信訪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1、為制造影響或者發泄不滿情緒,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實施靜坐、攔截車輛、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辱罵工作人員、打橫幅、穿狀衣等行為,實施跳樓、跳橋、服毒、自焚等自殘、自殺行為或者以上述行為相威脅,實施非法聚集鬧訪等行為,影響正常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并收繳相關材料、物品,制止違法行為。經警告、訓誡后繼續或者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以群體性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或以其他群體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訴求,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以各種形式在北京進行非正常信訪活動,違反《信訪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經警告、訓誡后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受過多次政拘留處罰又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長期越級上訪,或者集體上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或者拒不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訴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在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違反《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組織、煽動、串聯、脅迫、雇傭、唆使他人采取極端方式纏訪鬧訪,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實施上述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警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有關規定,可以傳喚、強行帶離現場、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
對實施上述行為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要堅持寬嚴相濟、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嚴厲打擊重點違法犯罪行為。對于初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行為人經教育后,能夠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或者不起訴。對于信訪事項已經終結或者合理訴求已經依法依規依政策解決到位后仍然違法上訪的,重點打擊處理。對于實施極端方式違法上訪、煽動、串聯、組織群體上訪或者唆使、脅迫、雇傭他人違法上訪的,依法從嚴處理。
三、信訪活動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般由違法犯罪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由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行為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違法犯罪行為地包括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地和串聯、煽動、唆使、脅迫、雇傭等行為的實施地。
違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實施擾亂法庭秩序、妨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等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管轄,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四、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客觀收集、及時固定違法犯罪證據。既要收集實施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動機、目的等證據。既要收集在上訪地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組織、串聯等行為的證據。既要收集現行證據,也要收集以往違法上訪的相關證據。對行為人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要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按照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要求,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既要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處理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加強監督制約,切實保障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對于疑難復雜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做好偵查工作。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于適用快速辦理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辦案機關應當依法簡化程序,縮短辦案時間,快辦快結。
六、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律師的管理,對于律師煽動、教唆委托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對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違法人員以及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犯罪人,監管及有關辦案單位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教育和思想疏導,促進打擊處理效果。
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信訪人反映的合理訴求應當由本單位解決的要及時予以解決。應當由其他單位解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督促解決問題,促進辦案效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司法廳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