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朋友間因各種因素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來解決的現象有很多。但是,通過打官司的方式解決,不僅產生費用、耗時費力,還傷害了朋友間的友誼;不打官司的話,合法權益又如何維護呢?其實,不必為難,確認過眼神,你就是司法確認程序需要幫助的那個人。
那么,司法確認是什么呢?今天,安小法就和您來聊聊。
NO.1 司法確認的概念
司法確認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特別程序的一種,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對當事人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審查,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訴訟程序。
NO.2 司法確認向哪個法院申請?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NO.3 什么案件都可以申請進行司法確認程序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NO.4 司法確認程序的好處有哪些?
1.不收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2.可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