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實施意見》(浙司[2023]82號)
浙江省司法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
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3年 8 月 31 日 浙司[2023]82號)
各市司法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寧波分公司,各司法鑒定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司法部辦公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加強行業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增強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一、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行為
(一)鼓勵當事人共同委托。對于受害人需要鑒定的,保險機構要主動與其他當事人(侵權人、受害人等)積極溝通,告知共同委托鑒定的意義、程序、法律后果等,引導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雙方可通過協商或委托市、縣、鄉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從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名冊中選擇司法鑒定機構,委托開展司法鑒定。共同委托鑒定的,鑒定材料應經雙方簽字確認。未經雙方確認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用于鑒定。在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對方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另行委托鑒定。委托人已就同一鑒定事項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二)規范單方委托行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單方委托風險及鑒定標準,告知事項應當記錄在《司法鑒定委托書》或司法鑒定告知書中,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司法鑒定機構應嚴格審查鑒定材料,涉保當事人應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符合程序規則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三)實行預約、通知制度。委托當事人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或12348浙江法網預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涉保司法鑒定時,應當將相關保險機構視為一方當事人,根據《浙江省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受理規則》等規定通知對方當事人鑒定時共同到場,并及時登記到場人員相關信息。司法鑒定機構要通過省司法鑒定案件管理系統將開展涉保鑒定的時間、地點、涉案保險機構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經浙江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發送至保險機構來履行通知義務,保險機構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預約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上傳通知信息;非預約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要至少提前3個小時上傳通知信息;具體操作細則可由省保險行業協會和省鑒定行業協會商議實施。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的,應當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通知時間和通知方式,在省司法鑒定案件管理系統預約通知模塊、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檔案中上傳、載明和固定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同一保險機構連續5次經通知無故不到場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報告當地司法鑒定協會,通過當地司法鑒定協會通報相應保險行業協會,由保險行業協會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四)做好保險機構派員到場見證工作。保險機構接到司法鑒定機構到場見證通知后,應當積極派員到場。對省內跨地區鑒定的案件,被通知應到場的保險機構可委托該保險機構在本地區的分支機構代為到場。司法鑒定機構要為保險機構到場人員見證檢驗鑒定過程提供便利。司法鑒定機構對整個檢驗鑒定過程應有清晰的視頻記錄,檢驗測量數據應客觀準確,雙方簽名的到場情況記錄表可從視頻材料中查獲和提取。保險機構到場人員可通過當面或視頻見證等方式了解檢驗鑒定過程。到場人員在到場情況記錄表上的簽名僅代表到場。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將到場人員的情況在到場情況記錄表中全面體現并將到場情況記錄表歸檔保存。(五)嚴格執行司法鑒定程序和技術標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涉保司法鑒定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嚴格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嚴格遵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等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規范要求。保險機構人員到場見證應當尊重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開展鑒定,遵守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規則。保險機構到場人員在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區域,可見證檢驗鑒定過程,與鑒定人及被鑒定人了解傷情,提供現場查勘、人傷跟蹤等書面材料,在到場情況記錄表上簽名等,但不得對傷者開展檢查、測量、拍照等活動,不得妨礙正常的鑒定秩序。保險機構和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鑒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六)進一步規范涉保理賠工作。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完善理賠服務承諾內部考核和評價機制,完善理賠標準上墻公布、索賠須知發放等工作,不斷提高保險理賠工作的透明度。合理使用司法鑒定意見,應將司法鑒定意見作為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不得以專家咨詢意見代替司法鑒定意見。應建立科學的審核機制,尊重并客觀、公正使用司法鑒定意見。保險機構應當通過教育培訓、人才引進、業務交流等手段,不斷提升核賠人員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能力。二、
加強行業協作交流
(七)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和司法鑒定行業之間共同委托、通知到場、鑒定意見采信情況等信息的互聯互通。以多跨協同場景監管應用為牽引,充分挖掘信息價值,拓寬數據共享度。建立行業間動態“機構白名單”制度。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互相提供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和保險機構聯絡員信息。遴選在執業過程中有效投訴量少、服務質量高的機構,供共同委托時參考;對有效投訴量大、服務質量差的機構在雙方信息平臺上予以通報提醒,推進機構規范誠信執業。建立通知到場“一鍵式”服務。鑒定到場見證信息反饋至浙江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后,由各保險機構及時派員到場,切實解決通知到場“難點”問題。(八)建立溝通會商機制。建立長效教育培訓機制,統一涉保司法鑒定標準認識,不斷提升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建立行業間重大疑難案例的通報制度,定期舉辦交流研討、技能培訓、案例分析等形式溝通機制,遏制跨地區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司法鑒定行業和保險行業要通過報刊、廣播、“三微一端”等多種媒體形式宣傳涉保司法鑒定典型經驗和工作成果,并通過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總結交流推廣經驗,擴大影響力。三、
強化監管聯動
(九)建立爭議解決機制。暢通投訴處理渠道。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客觀如實地向對方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訴的違法違規行為,省、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費投訴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建立糾紛調解機制。保險機構對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有異議的,可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電話或書面溝通,也可向當地司法鑒定協會反映;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保險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可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反映。建立專家論證制度。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咨詢制度和運行機制。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爭議較大的司法鑒定意見可以組織司法鑒定和保險行業專家共同進行專家論證,為保險理賠提供咨詢意見,為相關投訴的行政處理和行業懲戒提供依據。(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每年組織一次聯合檢查,共同打擊違法違規鑒定、干涉鑒定、與“司法黃?!惫唇Y從事虛假鑒定、利用鑒定進行保險詐騙等嚴重擾亂司法鑒定秩序的行為和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保險理賠違法違規行為,共同規范涉保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被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依規依紀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應行業協會,由相應行業協會根據相關自律懲戒制度予以處理;構成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意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于我省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有關的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墩憬1O局 浙江省司法廳 寧波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浙保監發〔2013〕36號)、《浙江保監局 浙江省司法廳 寧波保監局關于修訂〈關于做好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保監發〔2014〕37號)同時廢止。
附件1_司法鑒定委托書(共同委托)參考樣式.doc
附件2_預約鑒定告知書參考樣式.doc
附件3_到場情況記錄表參考樣式.doc
浙 江 省 司 法 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2023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