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院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應按照參與度計算死亡賠償金等項目!
前言:本期推送內容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賠償項目審核認定標準匯編》,在該匯編文件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是交通事故單一原因導致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應按照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的死亡參與度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項目。
官方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賠償項目審核認定標準匯編(2022年1月1日起實施)一、醫療費1.計算方法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和費用清單等據實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醫療費發票、醫療費清單、病歷、診斷證明等證據,院外購藥需有醫院處方或者醫囑證明及購藥發票。3.說明過度醫療、掛床、貴賓醫療、治療陳舊性疾病等不合理費用,不計入賠償范圍,醫囑確定的與治療交通事故損害有關必要的院外購藥費用可以計入賠償范圍。二、康復費、整容費及后續治療費1.計算方法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意見確定。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3.說明(1)后續治療費通過協商一次性解決的,應告知賠償權利人就后續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其他損失不能再行主張。(2)受害人超過六十周歲,涉及手術拆除內固定物的后續治療費,應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賠付。三、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1.計算方法(1)誤工時間①合理的住院期間(住院期間如有明顯的無液體、無具體治療過程超過一周的,應視為掛床,掛床不計入合理住院天數)。②出院后的誤工時間,以受害人傷情對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取范圍中值確定。③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期應從受害人受損傷之日起算。④受害人定殘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2.相關證據(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用人單位登記資料、受害人勞動合同、連續6個月以上工資銀行流水(達到納稅起征點的還需完稅證明)、社保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因誤工實際減少收入的證明。(2)不能舉證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受害人所從事行業和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3.說明(1)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則上不支持誤工費,但能夠證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誤工費。(2)農村居民從事農業生產,并以此為收入的,視為有勞動能力,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的相關證據,按照每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除以365天,按日計算。四、護理費1.計算方法(1)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護理費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2)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或雇傭護工的護理費參照內蒙古自治區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明需要護理以及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等。3.說明(1)護理期限護理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①住院護理期限,應以合理住院天數確定。②短期康復護理期限,應結合受害人傷情、醫療證明或鑒定意見確定。③長期護理依賴期限,受害人傷殘等級較高,需常年護理的,根據鑒定意見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護理期限,以定期金方式給付護理費。(2)護理人數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五、營養費1.計算方法營養費=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營養期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病歷證明、鑒定意見等證據證明確需加強營養。3.說明屬于特殊體質、胃腸道受損或大型創傷等有醫囑或經鑒定需特殊營養的,應支持營養費。六、伙食補助費1.計算方法伙食補助費=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病歷、住院記錄等證據證明住院事實以及住院天數。七、交通費1.計算方法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病歷、轉院憑證、交通費正式票據等。3.說明交通費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八、外地就醫住宿費1.計算方法外地就醫住宿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病歷、轉院憑證、就診記錄、住宿費票據等證據證明外地就醫的必要性以及實際發生的合理住宿費。3.說明外地就醫住宿費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且最高不超過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九、殘疾賠償金1.計算方法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傷殘賠償指數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鑒定意見證明其傷殘程度。3.說明(1)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依此類推,至十級傷殘為10%;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的,在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基礎上,對附加傷殘等級為二至十級的,分別按9%、8%……1%累加,累加總計不超過10%,總傷殘賠償指數不超過100%。(2)受害人單方委托鑒定,保險公司或侵權人對傷殘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的,應委托具有法醫精神病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人員擔任。精神傷殘的評定應當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一般在腦外傷治療終結的6個月后進行。如被評定人后遺精神異常主要表現為明顯的精神病性癥狀等嚴重情形的,應在系統精神??浦委熀筮M行。對精神傷殘評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人資質和評定時機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十、殘疾輔助器具費1.計算方法殘疾輔助器具費=器具價格(以普通適用型為標準)×器具數量×器具更換次數(賠償年限÷器具使用年限)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購買發票、器具配制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等證據證明佩戴輔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輔助器具的價格、更換周期等。3.說明(1)器具數量、器具使用年限應以受害人的實際配制情況結合配制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配制機構與鑒定機構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2)賠償年限應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參考配制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但一次性賠償的最長年限不超過二十年。一般情況下,一級傷殘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年限暫按五年計算,期滿確需繼續配制的,可另行主張。(3)賠償義務人請求待器具達到更換年限后,以受害人實際更換器具產生的合理費用為準進行賠付的,應予支持。十一、死亡賠償金1.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受害人死亡醫學證明或尸檢報告、戶籍注銷證明等證據證明受害人因事故死亡以及賠償權利人與受害人親屬關系。3.說明賠償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是交通事故單一原因導致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應按照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的死亡參與度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項目。十二、被扶養人生活費1.計算方法(1)受害人傷殘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扶養義務人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乘以傷殘賠償指數。(2)受害人死亡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扶養義務人人數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相關證據(1)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其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包括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等戶籍所在地相關機構出具的扶養關系及被扶養人情況的證明。(2)被扶養人為成年近親屬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相應的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或者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被扶養人勞動能力以及生活來源情況。3.說明(1)被扶養人的年齡應當以受害人定殘之日或死亡之日為起點計算。(2)扶養年限: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扶養年限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十三、精神損害撫慰金1.計算方法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受害人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傷殘賠償指數乘以3萬元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死亡證明等證據。3.說明(1)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2)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程度酌減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受害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原則上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交通事故的侵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侵權人不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侵權人仍需在其責任份額內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十四、喪葬費1.計算方法喪葬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受害人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等證據。十五、財產損失(一)車輛維修施救費用1.計算方法車輛維修施救費根據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購進配件憑證、拖車費發票及施救費發票等證據。3.說明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不予支持。(二)車載物品損失1.計算方法車載物品損失根據車輛所載物品的直接損失或價格評估意見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購買發票或維修費發票及現場照片、物品照片、雙方清點的財產清單或價格評估意見等證據。3.說明價格評估應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三)車輛重置費用1.計算方法車輛重置費根據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或評估意見計算。2.相關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購買發票或車輛評估意見。3.說明價格評估應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十六、保險責任關于保險責任的賠償問題,應嚴格依照民法典、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十七、鑒定費1.鑒定費按照鑒定機構出具的發票確定。2.為查明和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鑒定費可作為損失認定,由受害人及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十八、評估費評估費按照財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發票確定。十九、訴訟費案件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陳某磊與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孔某榮、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是否應按照參與度計算死亡賠償金等項目?
【案件索引】
一審: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5號
二審: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1民終1666號
【裁判全文】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內01民終1666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磊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某云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卜某飛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卜某龍原審被告:孔某榮原審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陳某磊因與被上訴人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及原審被告孔某榮、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磊的上訴請求:不服一審判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呼公交物鑒字(2015)287號鑒定報告結論為卜某珍系因冠心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交通事故應為其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發因素。一審法院確認損失654410.8元后,沒有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誘因30%計算賠償數額。卜某珍的死亡結果不是陳某磊直接造成,交通事故僅僅是造成其死亡的誘因,應先按照誘因即死亡損失的30%計算本案的實際損失,由交強險賠償110000元后,剩余部分再按照主要責任70%計算陳某磊應賠償數額。
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受到的各項損失合計677447.37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2015年9月11日13時25分許,陳某磊駕駛×××號小客車沿105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學城電子學院丁字路口處時,與卜某珍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卜某珍受傷后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磊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卜某珍承擔次要責任。
卜某珍傷后即被送至醫院診治,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當日死亡。2015年10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根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新城大隊的委托,對卜某珍的死亡原因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卜某珍系因冠心病發作而死亡;交通事故應為其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發因素。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分別系死者卜某珍的妻子和兒子?!痢痢撂栃】蛙囋诒kU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一審法院認為: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公民,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首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侵權人按過錯與事故的關聯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確定陳某磊在交強險之外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對于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訴請的住宿費等項目,該院無法予以支持。對于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主張的醫療費1982.8元(后補開的發票與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支出費用相符),試劑費1500元(后補開的發票與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支出費用相符),鑒定費3500元,驗尸費解凍費等2200元均為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實際支出費用,該院予以支持9182.8元;對于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主張的交通費,該院酌情支持1000元。對于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主張的合理損失該院支持如下:1、醫療費、試劑費、鑒定費解凍費、驗尸費等合計9182.8元;2、交通費1000元;3、精神撫慰金50000元;4、死亡賠償金567000元;5、喪葬費27228元。在以上應賠償的項目中,某某財險在強險限額內應賠償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醫療費1982.8元、驗尸費、解凍費22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陳某磊應賠償以下項目的30%: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457000元、喪葬費27228元、鑒定費3500元、試劑費1500元,即161768.4元,核減陳某磊墊付5000元。判決: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卜某飛、林某云、卜某龍114182.8元;二、陳某磊賠償原告卜某珍、林某云、卜某龍156768.4元;三、駁回原告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卜某珍系因冠心病發作而死亡;交通事故應為其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發因素。根據該鑒定意見,本院酌定交通事故在卜某珍死亡參與度為30%,損失費用為196323.24元(654410.8元×30%)。以上費用,由某某財險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254.84元(4182.8元×30%),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剩余85068.4元,由陳某磊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賠償59547.88元(85068.4元×70%),核減已支付的5000元,陳某磊還應賠償54547.88元。陳某磊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對一審判決第二項予以變更。因某某財險未上訴,本院對一審判決第一項數額不予變更。
綜上所述,陳某磊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陳某磊賠償林某云、卜某飛、卜某龍5454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