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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司法廳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20230725)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司法廳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20230725)

來源: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發布時間: 2023-08-23 瀏覽:807 次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司法廳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效促進刑事和解,深入化解社會矛盾,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有賠償意愿和賠償能力,但被害方拒絕接受賠償或者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在公證機構足額繳存賠償保證金后,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第三條 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應當堅持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相結合,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第四條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三)其他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五條 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犯罪嫌疑人社會危害性小且自愿認罪認罰;(三)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有賠償意愿和賠償能力,能夠足額繳存賠償保證金;(四)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第六條 下列刑事案件不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二)在緩刑、假釋、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重新故意犯罪的;(三)具有累犯、慣犯等情節,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四)社會影響惡劣的;(五)其他不宜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的。第七條 啟動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辯護人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適用,但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檢察機關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時,可以告知其有權申請啟動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第八條  決定對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賠償保證金的相關規定,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意見,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知情權。第九條 決定對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的,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收集被害人實際損失或者必要花費的相關證據(書證、鑒定意見等調取復印件,原件仍由當事人保管),聽取雙方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拒絕發表意見或者拒絕提供花費證據的,應記錄在案。第十條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經濟狀況、被害方實際損失以及必要花費等情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案件,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若干問題的解釋》《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等規定計算賠償費用。侵犯財產權利犯罪的案件,以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為標準計算賠償費用。對于既侵犯人身權利又侵犯財產權利犯罪的案件,賠償費用按照上述兩款規定累加。第十一條  檢察機關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充分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同時考慮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大小、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因素,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賠償費用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賠償保證金的提存數額。賠償費用1萬元以下的,提存數額不低于賠償費用的2倍;賠償費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提存數額不低于賠償費用的1.5倍;賠償費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提存數額不低于賠償費用的1.3倍;賠償費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提存數額不低于賠償費用的1.2倍;賠償費用50萬元以上的,提存數額不低于賠償費用的1.1倍。第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自愿繳存賠償保證金的, 檢察機關應當出具賠償保證金繳存告知書。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辯護人持該告知書,自行到公證機構辦理。第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一方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賠償保證金提存的,公證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提存公證費用按照保證金數額0.15%的比例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支付。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設立賠償保證金專用賬戶,保證??顚S?,并向辦案單位出具相應回執。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按照本規定繳存賠償保證金的,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情形的, 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以下從寬處理:(一)審查逮捕案件,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二)已經批準逮捕的案件,可以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三)審查起訴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十六條 對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后可能判處緩刑、管制的案件,司法行政機關對于檢察機關委托的社會調查評估應當認真審查,并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評估意見。對于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評估意見。第十七條 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生效裁判或者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檢察機關應當制作《領取賠償保證金通知書》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由其到公證機構領取賠償保證金。賠償保證金如有剩余的,應當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繳存 人。訴訟程序終結后,被害人拒絕領取賠償保證金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公證機構將賠償保證金退還繳存人。公證機構應當將賠償保證金處理情況的回執及時送交檢察機關。第十八條 檢察機關在輕微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案件,要積極促進矛盾化解,盡量促成犯罪嫌疑人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在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做好相關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出現新的矛盾。第十九條 在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時,辦案人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盡到審查責任和注意義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的,不應僅因當事人上訪而追究辦案人員責任。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賠償保證金,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占,并及時辦理提存、支付及退還手續。檢察機關發現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第二十一條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中,需要法律幫助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在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中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僅作內部辦案指導之用,不得在法律文書中引用。本制度與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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