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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來源:河南日報 發布時間: 2025-06-13 瀏覽:17 次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30日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對《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加強統計監督,發揮統計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span>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計組織體系,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span>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統計宣傳教育,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促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span>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span>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span>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span>

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根據行政部門登記、管理信息以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國家統計調查制度要求,需納入統計調查但拒絕納入的統計調查對象發出統計義務告知書。 “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所在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報納入統計調查?!?/span>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與統計報表內容相適應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制度?!?/span>

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span>

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直接約談或者要求省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約談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問題涉及范圍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約談或者要求省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改正?!?/span>

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五)有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 “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予以通報?!?/span>

十二、刪去第四十三條。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將有關資料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的罰款?!?/span>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移送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span>

十五、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中的“產業集聚區等各類”。

(二)在第二十條中的“統計調查制度”后增加“的主要內容”。

(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工商、質檢”修改為“市場監管”,在“民政”后增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地方”。

(六)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及其監察機關”。

(七)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在檢查期間內”。

(八)刪去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

(九)刪去第四十二條中的“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十)將第四十五條中的“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建立或者變更統計調查關系的”修改為“申報納入統計調查的”,將“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修改為“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

對《河南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合并,作為第八條,修改為: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span>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師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span>

二、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并癥或者并發癥;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span>

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span>

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span>

五、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提出醫學意見?!?/span>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蘇,預防產傷及產后出血等產科并發癥,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span>

七、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將第二款修改為:“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span>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span>

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本條例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span>

十、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合并,作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但是,從事產前診斷中產前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span>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span>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十三、刪去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十四、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邊遠貧困地區”修改為“欠發達地區”。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指定”,將“上一級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漆t院進行檢查”修改為“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將第二款中的“申請醫學鑒定”修改為“申請醫學技術鑒定”。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家庭接生員”修改為“家庭接生人員”。

(五)刪去第四十四條中的“是國家職工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對《河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研究、成果轉化以及標準應用。

“省、省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科技、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無人機等新技術新裝備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應用,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在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生態保護與修復、農業生產服務、大氣污染防治和空中云水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水平和效益。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社會組織參與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的研發和創新應用,推廣和引進先進技術、裝備?!?/span>

二、增加兩條,作為第八條、第九條: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安全管理、天氣監測預警、通信、信息處理和作業效果評估等系統,提高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指揮和精準作業水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建設和飛機作業保障。建立健全區域人工影響天氣聯防協作機制,組織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聯防作業?!?/span>

三、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培訓標準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后,方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span>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作業人員勞動保護制度,按照規定落實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管理人員津補貼、勞動保護、人身意外傷害和公眾責任保險等保障制度?!?/span>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的人工影響天氣聯合監管機制,完善彈藥存儲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加強作業裝備和彈藥安全管理。

“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裝備的運輸、存儲、使用和維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的調運,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span>

六、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審定”修改為“制定”,“資格”修改為“條件”,刪去“資質”。

(二)將第六條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增加“自然資源”。

(三)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必須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評審”“資質”“并經批準后方可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在“作業組織”后增加“應當”。

(四)刪去第九條第四項中的“資質”“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審批”修改為“確定”,第二款將“報批”修改為“確定”,刪去“經批準的”。

(六)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修改為“應急”。

(七)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修改為“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刪去第三款。

(八)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刪去“予以封存,并”。

(九)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資格”修改為“條件”,刪去“行政”。

對《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申請核定資質等級?!?/span>

二、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兩個等級,資質等級的核定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具體核定標準以及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span>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span>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法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span>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按照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睂⒌诙钚薷臑椋骸胺康禺a開發企業應當持上述條件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到省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省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問題時,應當責令預售人限期改正?!?/span>

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span>

七、刪去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

八、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房地產開發”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將第三款中的“計劃、土地、規劃、工商等行政主管”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 (二)將第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將“本條例第五條的”修改為“國家有關”。

(三)將第十四條中的“規劃、土地等行政”修改為“自然資源”,將“房地產開發”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四)將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行政”修改為“自然資源”,將“房地產開發”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五)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六)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房地產管理”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

(七)將第三十八條中的“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中的“房地產開發”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九)將第四十四條中的“建設行政”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河南省母嬰保健條例》、《河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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