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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矛盾大互不信任 法官巧用策略調解化糾紛

當事人矛盾大互不信任 法官巧用策略調解化糾紛

來源: 發布時間: 2022-09-27 瀏覽:1452 次

近日,信陽中院民一庭圍繞“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定位目標,充分發揮法院調解的職能,通過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3月26日,原告商城縣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某于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書》,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銷售的低溫谷物干燥機2臺及供熱系統2臺,貨款總計3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供貨,被告下欠原告設備款22元遲遲未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購機欠款22萬元。一審庭審中,被告認為原告出售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判決:被告(反訴原告)夏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商城縣某有限公司設備欠款22元及從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計算至欠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夏某的反訴請求。

被告夏某不服,遂上訴至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信陽中院民一庭法官李虎接到此案后,第一時間查閱卷宗,了解案情基本情況,考慮到此案是優化營商環境案件,為及時幫企業追回欠款,承辦法官積極作為,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由于此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矛盾極大,且處于相互極不信任的狀態,故調解難度極大。

“這個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大,彼此之間非常不信任,需要我們多做工作,多協調,將他們的裂縫修補好,讓問題真正的得到解決?!睂τ诖税复嬖诘姆N種問題,李虎從未放棄,他深知,每一起涉企案件都是營商環境對于法院的考驗,如果本案草草判決,企業再申請執行,資金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到位,且案涉設備一直處于故障之中,若不能得到及時修理,另一方企業也無法得以正常運轉。故李虎法官堅持做雙方當事人工作,李虎及法官助理段昀初通過情、理、法三方面的不懈努力,終于讓雙方當事人建立起了一絲信任,最后在雙方多次磋商之下,終于達成調解協議,企業在最短時間內獲得了貨款,買受人所購買的設備也在第一時間得到了維修,本案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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