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在廣大的鄉村,每個特定的地理區域內都存在著代表當地優秀歷史文化特色實物載體的文化符號和標志性實物。按照一般的分類,這些實物載體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不可移動文物,包括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未定級的不可移動文物;二是可移動文物,包括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文物和未確定為珍貴文物的一般文物;三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載體的符號和標志性實物。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在廣大農村面臨著因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及文化旅游產業開發利用給這些實物載體帶來破壞、異化、毀滅并產生侵權及權屬糾紛等方面的問題。亟待需要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面形成完善的文物保護法治保障機制,確保鄉村振興與文化資源傳承相得益彰、行穩致遠。
【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鄉村優秀歷史文化要素實物載體(未定級文物和一般文物及“非遺”實物載體)的現狀;保護傳承與創新利用;法治保障之體制機制建設。
一、鄉村歷史文化傳統要素載體的現狀——問題的提出
我們偉大的祖國是一個擁有960平方千米陸地、300多萬平方千米海洋、56個民族、8000年文化史、5000年文明史的幅員遼闊的國家。悠久的歷史積淀和豐富多彩的傳統文化孕育著中華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傳。在祖國遼闊的土地上,各種歷史文化實物和“非遺”載體可謂漫天星斗,處處閃耀著優秀傳統歷史文化的光輝。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鄉村居民的生活條件不斷改善,收入有了顯著提高。伴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不斷實施,尤其是形形色色的開發建設活動的普遍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要素遭受破壞或產生變異甚至消失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已經文物部門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已被確定為“珍貴文物”的可移動文物一般會得到較好的保護。但廣大鄉村地區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普遍存在鄉鎮基層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家庭及個人所有的古城遺址、古村落、古民居(包括紀念性建筑物)、古橋、古河道、古水渠、古墓及遺址、古堰陂、石牌坊、石刻、壁畫、古道(路)、古井、古坑塘、古石碑、古樹(樹林及稀有樹木)、古文獻、藝術品、圖書資料和各種各樣的“非遺”代表性實物,以及時代性、地域性標志實物不斷遭到破壞甚至消滅的現象。很多具有評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潛質的古城遺址、古墓葬、古村落遺址普遍岌岌可危。在此情況下,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鄉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后,黨中央連續出臺政策文件,制定科學綠色可持續的鄉村發展戰略,為這些文物的充分保護及開發利用提供了政治保障。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全面實施。充分表明了黨和國家對鄉村全面發展,重塑即將失去的鄉村靈魂,找回承載著千百年來形成的鄉土、鄉情、鄉愁等精神思想文化的歷史文化要素,從而延續鄉村歷史文化脈絡的生生不惜。截至目前,中國居住在鄉村或戶籍仍在鄉村的人口仍近半數,鄉村歷史文化的地位依然非常重要,只有保護好傳承創新好鄉村歷史文化資源要素,留得住鄉愁、留住我們的“根”,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文化自信。為此,只有以法治為保障,才能實現治理有序、傳承有序、創新有序。
鄉村優秀歷史文化要素的傳承保護及開發利用與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有著相輔相成密切聯系,而鄉村歷史文化要素特別是文物載體本身也具有強烈鮮明的人文資源屬性,具有極高的思想和文化價值,也是廣大鄉村重要的社會財富的組成部分。保護鄉村歷史文化資源中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各種要素實物載體就成了一項必須亟待要做的工作。
2024年6月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與時俱進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并繼續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該草案基本適應了我國文物事業發展的需要,順應了“堅持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的歷史使命。同時,以法律規范層面對文物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具體化并進一步完善。首先是比較寬泛地明確了“文物”的概念范圍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分類等。其次是增加了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制度,明確了土地出讓、劃撥土地的工程建設、舊城改造等建設施工情況下的考古前置制度。第三是把文物概念擴張到了地下文物和水下文物保護區保護的制度。第四是明確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是文物管理的法律主體,政府不能把文物交給企業管理。第五也是本文主要涉及的內容,即加強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規定對未核定為文物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的遷移、拆除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和監督。同時對提高文物管理水平、倡導社會共同參與文物保護及如何推動合理利用,打擊文物違法行為力度等方面進行了更加明確具體地規定和完善。草案還規定,“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薄熬哂锌茖W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北M管如此,該法對廣大鄉村普遍存在的未定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的保護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
根據該草案第三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可以分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未定級文物,該部分文物的保護時本文要討論的重要內容)。歷史上各個時代有重要歷史文化載體意義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資料、圖書資料等代表性實物,包括已確定為非遺的優秀傳統文化載體和實物要素(如古龍舟及建造遺址和工具、地方戲劇的典型代表性道具及樂器、演出戲臺或歷史場地和相關器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代表性石碑等等)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該部分一般文物的保護也是本文涉及的重要內容。為了便于表述和區分已定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筆者把這類文物成為“未定級文物和一般文物”或稱為一定行政區劃范圍及地理區域內重要的傳統文化要素代表性實物載體。為此,各省市縣鄉人民政府迫切需要及時結合當地各民族歷史文化要素的具體情況,制定與上述規定配套的“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一般文物”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要素載體的地方性法規及具體實施細則,并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管理主管單位及基層集體組織之間上下聯動,并由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及各種社會組織參與的法治保障機制。
二、充分完善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的立法、執法、司法保護機制
(一)黨的領導是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保障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基礎。我們的各項工作離開了黨的領導,都將是一句空話。鄉村優秀歷史文化的保護傳承工作也不例外。因為黨的領導是法治建設的根本所在和命脈所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定海神針”。所以,只有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才能夠形成穩定高效、協調一致的法治保障機制。
眾所周知,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用于保護鄉村優秀歷史文化要素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條例對不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載體、未定級文物和一般文物并不具有充分全面的保護效力。特別是廣大鄉村很多代表當地優秀傳統歷史文化資源的實物載體沒有專門的法規規章或村規民約來進行統一保護。例如,某文化要素載體的古井及轆轤系該鄉方圓十多個自然村千百年來吃水的歷史見證,因為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單位,轆轤也未確定為珍貴文物,也未被縣人民政府登記公布,但在當地卻有重要的保護價值?;鶎诱图w經濟組織在開發鄉村傳統歷史文化資源時依據的法律法規也缺乏針對性,且多為宏觀指導性法規,沒有制定明確具體實施細則。在處理鄉村文化資源傳承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時,所運用參考的法律規范之間銜接不夠緊密,聯系性不強。各種專門法規之間沒有形成互補,對于已經過時或規定不完善的地方,其他相關法規也沒有及時與時俱進地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脫節,具體規范針對性較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筆者曾審理的兩個傳統村落結合部的一座古牌坊被人為損壞賠償案件中,現行法律法規對確定所有權主體和是否屬文物的認定及鑒定評估賠償數額等均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F行文物、文旅環保管理體制框架使基層政府和組織在制定與實施鄉村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政策時很難達到有效的配合,基本無法取得成效。所以,筆者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二)及時完善法律規范體系
國家層面亟需頒布一部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能夠全面規范和保護鄉村傳統歷史文化要素載體的專門法律,規范保護除《民法典》《非遺法》《文物保護法》及《實施條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規定的實物客體之外具有地方性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實物載體。因為上述這些法律條款均未對未確定為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文物及“非遺”傳承載體文物,給予明確具體的保護規定。也未具體規定鄉鎮和村民委員會及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管理的文物進行管理保護的規定。
以《非遺法》《文物保護法》為基礎,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實施要求,結合各地區各民族鄉村歷史傳統設施、傳統文化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且有針對性的法律實施細則。協調處理好地方性法律法規與國家基本法之間的銜接關系。使實施細則既不違背基本法的原則規定,還能充分保護和創新傳承非遺實物載體實物、一般文物、未定級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他有區域傳統歷史文化要素代表性載體的有可能確立為文物的實物載體。
完善縣鄉地域范圍內具有優秀歷史文化傳承價值和意義的歷史文化遺存要素的地方性保護文件及實施細則。地方政府應及時指導廣大鄉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區域內具有代表當地傳統優秀歷史文化代表性要素載體的實物也應在村規民約中作具體地約束性規定。
截止2023年底我國共有各級各類“非遺”代表性項目10萬余項。這些項目廣泛散布在各社區、群體或傳承人個人之間,被視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類社會實踐、觀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有關的工具實物載體和文化場所以不同姿態予以表現、展現和傳播傳承。所以,很有必要及時制定出臺《非遺法》與地方“非遺”保護條例之間銜接的具體實施條例,該條例中必須對各級各類“非遺”項目的代表性實物載體充分保護的具體規定。完善優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條例,并結合實際情況不斷進行細化;
(三)建立和完善文物保護管理各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
《民法典》《文物保護法》《非遺法》與《專利法》立法、執法、司法主體機關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在如火如荼地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當傳統鄉村文化資源要素經過現代化的改良、創新之后,改良創新者就具有主張知識產權的權利。為此,一定要防止借文化文藝創新活動破壞或變異優秀的歷史文化要素,甚至破壞重點保護文物或珍貴文物的行為。同時,由于各種傳統鄉村文化資源具有實物載體且制作工藝具有一定秘密性,公眾或業界并不熟知,應將掌握這種工藝的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授予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以便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但是當前有很多優秀傳統文化載體被排除在專利權保護的客體之外,例如廣大鄉村,許多傳統性的中醫藥配方和藥劑方法以及疾病的診療方法,尤其是祖傳秘方均被專利權排除在外。
《民法典》、《文物保護法》、《非遺法》與《商標法》立法、執法、司法主體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各種優秀傳統歷史文化要素承載著鄉土文化與民族意識,依附于當地的自然資源,傳承原生態的文化存在方式對于保持民族特質以及區域文化的多樣性具有重要價值,可以形成當地文化的品牌效應,可以利用商標法規范來保護“非遺”的特定標識。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物化為有形文化產品,如特定地域的傳統工藝品(如某少數民族村寨的祖傳銅鼓),民族傳統裝飾品制作工藝及代表性工具實物(如特定地域范圍的圖騰)、地道中藥材炮制工具、中成藥制劑工具等。假如該文化載體的特定性質、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民施、民俗或其地域特色來源,則可以采用地理標志商標來進行保護。地理標志與非遺保護具有較高的契合度,能夠保存特定地理區域的優秀傳統歷史和文化純度,不要求新穎性和創造性,也沒有保護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文物保護法》、《非遺法》與《著作權法》立法、執法、司法主體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當各種文物元素和歷史傳統文化要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載體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時,雖然得不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可以通過被創作、搜集整理等方式形成新的文化或文藝行駛品牌使這些文化要素賦予新的知識產權屬性,使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的一部分。雖然《著作權法》未為鄉村傳統文化資源要素載體賦予知識產權屬性,但當鄉村傳統文化資源形成作品、具有知識產權屬性后,《著作權法》就應該明文保護這些作品的知識產權。比如口頭說唱文學和說唱藝術,地方性戲?。ㄈ绾幽鲜∴囍菔械胤较∮行蚍N的羅卷戲,傳統的吟詩藝術、說唱藝術“鼓兒哼”)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文化藝術行駛的代表性實物載體,理應納入《著作權法》和《文物保護法》共同保護的客體范圍當中,從而充分保護文藝作品獨特品質。
《民法典》、《文物保護法》、《非遺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執法、司法主體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于大量鄉村傳統優秀文化要素載體經歷世世代代公開傳承和傳播很多被公眾所知悉,或通過書籍、報刊甚至紀錄片的形式向世人展示,因此不適合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但經創新立法和智慧執法和司法形式,確保鄉村優秀傳統文化要素不被惡意復制、破壞和變異,并得到有序傳承和保護。
只有在同級黨委的直接領導下,才能使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文物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公安機關、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教育科研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文化旅游部門、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與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各類“文物”保護行業協會及各種文保民間組織之間,系統建立起有關宣傳保護、展覽、征收、登記、備案、鑒定、沒收等行政執法活動和打擊違法行為追究民事責任的司法活動工作機制。
三、依法確立保護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
現有法律中尚未全面明確規定如何確定散布在廣大鄉村的各種歷史文化要素載體的物權主體(所有人或管理人)。尤其對“未定級文物”、一般文物和其他重要傳統歷史文化實物載體、非遺實物載體進行保護的責任主體?!段奈锉Wo法》草案盡管在第六條規定了“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紀念性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钡渌麣v史文化載體實物未被盡可能列舉,沒有規定所有權人主體爭議的行政確認程序,也未規定權利主體的權利內容及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主張程序和承擔方式。相關的法治保障措施相對滯后,使得傳承保護主體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主體缺失的問題比較嚴重。也就是說,在出現歷史文化要素實物載體確權、損壞、滅失、變異或侵權等事件時因很難界定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及時啟動保護程序,及時定紛止爭。要真正實現廣大農民的文化發展權利,必須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措施,及時確立明確的保護管理主體傳承責任主體和具體的物權所有人。
(一)確定明確具體的管理主體或物權所有人
由于文化遺產傳承人和文物要素的管理人通常為民間藝人或基層人民政府和鄉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委托的村民或村民個人,相對于侵權人所擁有的社會實力與社會關系,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不具備足以與侵權人對抗的能力。為此,應當扎實落實《文物保護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除為公民個人所有的外,各種文物及待確定為文物載體的實物均明確規定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管理主體和物權所有人,還應明確規定爭議文物的所有權人確定程序,以利于有效地“定分止爭”。
(二)明確管理主體的保護傳承及創新利用責任
除了政府對于公共領域的文化資源進行開發、維護與利用之外,不可移動文物中“未定級文物”,未被定為珍貴文物的一般文物的保護、維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載體的自我保護與傳承對于保持廣大鄉村歷史文化資源的生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廣大鄉村優秀歷史文化要素載體的保護面臨著技藝傳承難、資金匱乏、適應性、娛樂性缺乏等發展困境。并且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和發展,非遺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在網絡空間內進行傳播,除去作為公共資源的和文物文化資源可以供公眾進行文化共享和使用之外,還有大量的應有知識產權的非遺文化作品被第三方大量侵權復制,變異甚至破壞。為此,迫切需要加大各類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的責任清單和法定義務,切實保護傳承管理和維護主體的精神權利和經濟利益。
(三)培育和提高保護主體、管理主體、傳承主體的權利意識
民眾及社會各界對文物所有權人、管理人、非遺文化傳承人權利的認識認知及重視程度,直接關系到鄉村歷史文化資源要素傳承保護與創新利用的社會效果。一是要及時提高保護人、管理人、傳承人對主體權利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培訓等方式,讓民眾對自己作為鄉村傳統文化資源責任主體的權利具有基本認知,建立起牢固的法治保護理念和文化資源公共保護意識。二是及時喚醒民眾的傳承保護責任意識,要讓民眾充分認識到權利與義務是相伴相生的,既然能夠主張自己對鄉村文化資源的權利,那么就要充分認識到這種權利來自于自己作為保護傳承主體的責任,并始終保持對本地傳統歷史文化的熱情,才能主張自己對鄉村傳統文化資源要素的權利。三是要加強社會各界重視文物管理人、文化傳承人、文物所有人的傳承保護權利的尊重和認識,避免侵害行為的發生。還應及時公布破壞鄉村自然生態環境及鄉村歷史文化要素的違法行為被懲處、被追責賠償的各種維權案例。對企圖破壞、變異甚至消滅歷史文化要素的人予以打擊和震懾。
四、傳承創新利用鄉村歷史文化資源應以充分得到保護為前提
習近平總書記支出,“讓收藏在博物館里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面的文字都活起來?!睂σ粋€國家而言,讓各種特色文化要素活起來,對廣大鄉村來講,可以使人感受地域風情,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牢記自己的根和魂,記得住鄉愁。
盡管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鄉村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路徑,但整體上都缺乏明確、統一的開發規劃,但往往會導致傳統文化要素異化、妖化,進而出現原生態歷史文化場景被破壞等?,F有的關于鄉村文化資源要素的開發準入制度不具體、不完善,使得鄉村文化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缺乏足夠的保障,無法從根本上保證鄉村文化資源的開發質量,粗放式開發模式嚴重破壞了鄉村生態環境。
(一)各級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應及時制定明確具體的鄉村振興開發規劃,劃出明確的保護紅線
對比城市文化資源要素載體而言,鄉村文化資源要素有著原生態、地域性強、與自然環境結合緊密等特點,而不同地方的鄉村文化資源在區位、資源類型以及環境基礎上都不盡相同。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在開發之初就需要針對當地鄉村文化資源的特點制定明確統一的規劃,尤其是要在開發細則與保護上做好規劃。其規劃需要具備前瞻性,避免出現重復建設或不合理利用鄉村文化資源的情況。各縣鄉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要結合《文物保護法》(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及時出臺適合其自身具體情況的制度和規定。確保未定級文物和一般文物及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載體的安全和永續利用。
在開發鄉村文化及生態資源方面,要實現統一規劃,要有文物管理、執法、司法、工商、城建、規劃、農業、水利等待多個地方職能部門、各級政府通力協作、統一組織,以確保鄉村文化資源的完整性、原生態性與可持續發展性。比如,為確保權利主體的意愿得到尊重,負責與開發者對接的職能部門可以聘請相關的專業人士、研究機構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組成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委員會,共同商討鄉村文化資源開發規劃。同時,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規劃既要充分考慮其受眾廣泛、地域特色突出的優勢,也要考慮如何在結合現代傳播方式的情況下,保持鄉村文化資源的本來面目。由于鄉村歷史文化資源近年來受現代流行文化沖擊較為嚴重,加上鄉村環境變化較大,鄉村文化資源的開發規劃必須要足夠謹慎、視野要足夠開闊、思考要具有較高的整體意識,還要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歷史傳承特色。
(二)加強鄉村地方優秀歷史文化資源要素保護的“知識產權”建設
鄉村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均是以特定物質載體和形態要素而客觀存在的,與知識產權所保護的無形性的智力成果客體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在傳承保護鄉村優秀文化要素方面應積極嘗試借鑒和吸收知識產權保護的模式。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地鼓勵鄉村歷史文化要素載體的保護和創新。也可以嘗試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三)優化完善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的嚴格準入與審批制度
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的準入,要兼顧文化文物專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意見。比如,可以參考當前國土資源出讓的形式授權企業開發,經省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對申請開發鄉村文化資源要素的企業資質與項目進行審核、批準,在審核其開發項目時,必須由當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民俗文化專家、學者對項目進行充分論證、評審,合法、合理、綠色、高效開發和利用鄉村文化資源。
要建立統一、高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明確基層文化文物管理行政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對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項目的監督、監察責任,理順地方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準入審查上的行政管理關系,確保地方文化主管部門在鄉村文化資源項目開發上具有對其他同級職能部門的監管權利,確保項目在旅游、治安、消防、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查的準確、科學、高效、公平。從而優化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機制,共同形成嚴謹高效、配置合理的鄉村文化資源開發準入審查隊伍。
準入審查期間職能部門要對基于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及運營活動作出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得建設對項目所在地鄉村歷史文化風貌本身或鄉村自然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項目。鼓勵使用現代化傳媒技術和形式對鄉村歷史文化資源進行宣傳和開發利用,但必須要保證鄉村文化資源要素的歷史原貌不受影響。地方職能部門必須在準入時嚴格審查建成后的鄉村人文景觀外貌必須與當地歷史傳統文化尤其是地理環境及民族宗教特色協調一致。材料的使用、建筑的款式和施工工藝應與當地鄉村歷史文化特色從風格上協調一致。還要重點考察項目運營后該地區的生態承載能力是否能夠支持文化旅游項目帶來的流動人口、流行文化。
(四)完善對鄉村歷史文化資源要素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保護制度
1、要推進鄉村歷史文化資源要素載體所在地的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環境的普查建檔并及時維護。由于廣大偏遠的鄉村地理環境基礎數據容易出現錯誤和遺漏、基礎數據和文史及生態地理資料不完整全面,為了準確把握好鄉村地區歷史、人文、地理及生態環境情況,地方政府有必要對鄉村文化資源所在地展開詳細地普查和田野調查及歷史文化調研。從而根據詳實資料、數據來判斷當地環境情況??蛇\用現代遙感技術排查當地的自然環境與地理條件、利用現代考古技術對相關田野進行文物調查、運用生物標記跟蹤技術考察當地的動植物生態狀況,根據科學可靠的科學數據確定當地的生態環境對人居生產活動的承受能力,明確各類資料與數據標準,為鄉村文化資源的保護、開發提供科技服務與保障。
2、建立鄉村區域內歷史文化資源要素所在地的生態補償機制,設立文化及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鄉村歷史文化資源所在地的生態環境特點以及開發方式。建立生態補償制度,按照“誰保護、誰收益,誰破壞、誰補償”的原則,收取保護資金,納入補償基金。要統籌兼顧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開發企業利益、國家利益,從經濟上確保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絕不能借開發利用侵害農民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五)法治教育和宣傳工作是重要環節
由于我國歷史上廣大鄉村長期崇尚“以禮治國”、“以德治國”,主張“重農抑商”、“耕讀傳家”,形成了“厭訟”、“賤訟”、“和諧”、“無訟”的觀念。大多數民眾對法律、法治和依法維護權利認識不足,對鄉村重要歷史文化資源要素的知識產權及社會價值沒也沒有深刻的認識。當陷入糾紛時往往想不到運用法治的手段和法治手段乃至訴訟程序維護自身的權益,而是以傳統協調和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在有可能引發利益沖突的地方要認真落實一站式法律服務模式,建立各行政職能部門,各基層司法機關各基層組織和開發企業共同參與的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另外,由于缺乏生態環保意識,民眾不能正確處理生存權與資源利用之間的關系,更不懂得其歷史文化要素載體保護的重要性和特殊意義。大多通過低水平、粗放的形式去開發利用資源,造成了歷史文化資源的大量浪費,破壞原生態資源,不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既破壞了綠水青山,又無法帶來金山銀山。
要通過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村民及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集體組織普遍樹立法治維權意識。首先要做好普及《民法典》物權保護制度、《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非遺法》等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的規章條例進行廣泛宣傳,力爭使得廣大村民人人皆知。其次是由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文化文物部門主導有關單位參與,從中小學校作起,廣泛深入進行文化、文物保護傳承方面的普法教育。三是要通過具有吸引力、豐富多彩的方式來吸引民眾對法治教育注意力。內容既要包括傳統歷史文化方面的法律常識,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也要具體到民眾正在面對的權利利益糾紛問題時,讓村民充分認識到自身文化的價值和具體權利。還要幫助民眾學會預防歷史文化要素的破壞侵權活動,支持他們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文化財富和社會利益。落實文物管理主體,維護主體和基層組織法律顧問制度,及時為鄉村振興和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四是各基層法院要引用“打造楓橋式人民法院”為載體及時宣傳和全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2021〕23號《關于為全面振興加快農村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由鄉土、鄉情、鄉愁凝聚的傳統優秀歷史和文化力量,是鄉村振興的根與魂。作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鄉村振興從一開始就注定要將廣大鄉村優秀歷史文化資源的傳承創新作為重要抓手,進而健全相關法治保障,保護好鄉村文化資源要素,庚續廣大農村的歷史文脈。站在新的歷史起點,文物領域活化利用+社會參與的大門只會越開越大。我們要乘勢而上、順勢而為,必須堅持保護優先、保用結合、以用促保、精準施策,及時構建和完善符合實際、可操性強的法治保障機制,才能讓文物活起來行穩致遠、進而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