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辦理一起因15歲少年小黃(化名)騎兩輪電動車撞傷他人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法院判決小黃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7月份的一天,小黃騎兩輪電動車載著好友由北向南行駛,與同樣騎兩輪電動車正常行駛的魏某相撞,導致3人均受傷住院。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黃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無責。經過住院治療后,魏某將小黃訴至淮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小黃及其父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
承辦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通過“面對面+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緩解他們的對立情緒。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詳細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未成年人騎行的相關要求。
經過多輪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小黃父母自愿賠償魏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并當場一次性支付完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電動車必須年滿16周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未成年人在駕駛電動車時發生事故,導致他人受傷,其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通訊員 段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