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護航區域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推動營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市場環境,日前,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全市兩級法院出臺的舉措、工作成效及有關情況,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周口某房產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電子科技公司與周口某房產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電子科技公司供貨完畢后,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電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建筑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后,余款54000元未支付,電子科技公司訴至商水法院。2023年10月23日,經商水縣人民法院調解,周口某房地產建筑公司自愿支付河南某電子科技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56349元。約定履行期限到期后,周口某房地產建筑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2024年7月5日,河南某電子科技公司向商水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經過
執行立案后,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執行文書后,全面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多次實地走訪調查,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嚴明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依法采取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強制措施,為企業預留了必要的流動資金和來往賬戶,在被法院凍結銀行賬戶后,被執行人周口某房產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要求將凍結的銀行資金予以扣劃,并申請解除凍結,該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五天時間便圓滿執結。
三、典型意義
商水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對市場前景較好、生產經營正常、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依法靈活適用柔性執行手段,盡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置換查封”等保全措施,避免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近年來,周口兩級法院牢牢把握“企業興則經濟興”的發展理念,持續優化服務保障民營企業舉措,從涉訴涉案民營企業司法服務的全方位出發,不斷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幫助指導民營企業守法經營、依法維權,激發增強民營企業生機活力,充分彰顯為大局服務的擔當。(商水法院)
案例二、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項城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人)與項城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處(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發包方一處經濟適用房項目,合同總價款 2.16億元,工期 517 天。由于多種原因致使工程工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竣工,延期交付工程后,項城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5億元,下余工程款未支付。雙方因違約金和工程款發生爭執,承包人要求對方支付下欠工程款本息1.2億元,發包人要求對方支付工程逾期違約金及各種損失5800萬元。
二、審理經過
該案件涉及兩家建筑企業,承包方是河南省外的民企,發包方是項城當地的國企,案涉工程項目系項城的重點民生工程之一,又涉及多家分包方的工程款結算以及農民工工資,判決結果必將對各方產生重大影響,處置不當將嚴重妨礙兩個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將對當地的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案件受理后,項城法院組織雙方多次對賬,確保涉案工程量基礎數量的準確性,隨后又委托第三方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司法評估,厘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制定了雙方都認可的工作思路和方案,作出了公正判決:發包方支付下欠工程款 6000余萬元,承包方支付違約金1000余萬元。案件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案件生效后,項城法院及時介入再做工作,現雙方均已服判息訴,履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項城法院充分踐行能動履職理念,堅持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審判質效,全力攻堅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重點案件,突出把“促公正、提效率”落到實處,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本案全面貫徹平等保護的理念,讓民營企業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平,達到了辦案的“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項城法院)
案例三、太康某建材公司與太康某置業公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與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簽訂《景觀石材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采購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景觀石材,合同簽訂后,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供應了總價款為590876元的石材,但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未向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后雙方一直未結算,對拖欠貨款的最終數額協商不成。2024年1月,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太康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支付拖欠鋼材款235876元及逾期付款損失。
二、調解經過
本案原、被告均系民營企業,承辦法官結合原、被告訴辯主張,全面審查證據分析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對貨物數額一直未結算,故對具體數額雙方分歧較大,如一判了之,不能做到案結事了,勢必會影響到兩個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三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面對面溝通調解,現場梳理核對收貨清單,計算貨款數額,進行釋法明理,立足實際解決分歧,雙方逐漸達成調解意向。2024年3月14日,原、被告雙方在履行數額與履行方式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2024年4月26日,被告太康某置業公司將上述貨款轉入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賬戶,本案得以妥善化解。
三、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營企業之間簽訂的合法合同是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本案系民營企業之間的典型買賣合同行為,由于雙方當事人對于貨款的最終結算數額分歧較大,太康法院秉持能動履職理念,將調解工作貫穿矛盾糾紛化解始終,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為雙方釋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終以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該起糾紛。該案的實質性化解,正是能動履職的有力體現,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太康法院)
案例四、宿遷某面粉有限公司訴鄲城縣某粉業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為江蘇省宿遷市公司,被告公司為本地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公司購買被告公司200噸小麥標粉,約定交貨時間為2023年9月20日前,貨款為611868元,合同約定如延期交貨20天以上,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按合同總金額的20%一次性給予合同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公司將貨款611868元全額交付給了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截至2023年9月15日僅交付原告公司面粉137.11噸。按照約定價格拖欠原告價值194959元的貨物至起訴之日2024年2月8日仍未未交付。原告訴至鄲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還貨款并承擔違約金。
二、審理經過
本案承辦法官在案件調解不能的情況下,及時開庭進行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公司貨款194959元,并支付違約金38991.8元。
三、典型意義
審判執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責主業,依法妥善處理商事糾紛是法院保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護航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的直接表現。周口兩級法院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強化契約精神,嚴厲打擊惡意拖欠賬款和逃廢債等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誠信利益,努力將案件處理給企業造成的震蕩降到最低,推動形成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合作共贏、激發活力、創新發展的營商環境。(鄲城法院)
案例五、西華縣某商砼公司與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周口市淮陽區某產業園項目與西華縣某商砼公司簽訂了《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雙方對商品砼的品種、價格、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商品砼貨款1257456.85元,西華縣某商砼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調解經過
本案原、被告雙方均為民營企業,且雙方存在供需業務關系,考慮到案件基本事實并不復雜,承辦法官選擇優先調解這一辦案策略?;搓柗ㄔ簞⒄裢头ㄍパ垍^人大代表王某、鐘某以及劉振屯司法所所長王某某參與該案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兩名人大代表利用自己長期從事處理合同糾紛積累的豐富調解經驗,與承辦法官一起向當事人講情理、析利弊,從雙方企業共同的發展利益出發,充分考慮利益均衡,提出實際且可操作性強的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促使當事人逐漸形成共識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一方為本地企業,另一方為外地企業,案件處理不當既影響外地企業對本地營商環境的印象,又會使本土企業陷入訴訟困境。該案件的成功調解,切實維護了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了“雙贏”,是淮陽法院持續推進人大代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體系的一個縮影。近年來,周口兩級法院持續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與群眾聯系密切、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優勢,積極創建“人大代表調解工作室”,建立了“人大代表+法官”矛盾化解新模式,推動矛盾多元化解工作重心下沉、關口前移,讓人大代表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傾聽群眾聲音、收集社情民意,實現依法履職和參與社會治理的融合,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滿意度和獲得感,為持續擦亮周口營商環境品牌貢獻力量。(淮陽法院)
案例六、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興化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程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興化市某建設工程公司所承建的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雙方對混凝土的等級、單價、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后經結算,興化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3.26萬元,因催要未果,遂訴至西華法院。
二、調解經過
承辦法官在開庭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想企業之所想,從雙方合作基礎、后續相關合作、訴訟成本等角度出發,努力為雙方切實解決糾紛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該涉企案件最終調解結案,承辦法官在后續回訪企業過程中得知雙方當事人均積極履行了調解協議,工程款如期給付。
三、典型意義
西華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公正高效審理涉企案件,加強與企業的良性互動,積極開展涉案企業走訪回訪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企業訴累,提升涉企糾紛的化解效果,持續營造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為縣域營商環境穩定發展貢獻法院力量。(西華法院)
案例七、沈丘某商砼公司與河南某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丘某商砼公司自2021年開始向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供應商品混凝土,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書。截止到2023年1月,原告累計向被告供應了價值63.27萬元的商品混凝土,被告僅支付貨款6萬元。沈丘某商砼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于2024年2月份就下欠57.27萬元的貨款向沈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
二、調解經過
本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真研判案情,把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在較短時間內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公司以最小的訴訟成本確認了企業債權,被告公司通過分期支付貨款方式緩解了資金周轉壓力,并且原告同意解除對被告公司賬戶的凍結措施,同樣增加了企業的經濟利益。案件成功調解后,為進一步了解涉案企業后續生產經營狀況,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沈丘法院繼續延伸審判職能,多次對案件進行跟蹤回訪,目前雙方公司約定第一期支付款項已履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涉案雙方企業原本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調解不僅可以解決雙方之間的現存爭議,也為雙方關系的修復和合作共贏留有余地。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沈丘法院聚焦企業發展需求,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優化營商環境中的積極作用,努力尋求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成功促成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握手言和,既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又沒有進一步加劇被告公司經營的困難,得到了雙方公司的認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沈丘法院)
案例八、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訴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西華縣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系第2018092號“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9類:雞;雞腿;雞蛋;雞爪;牛肉;豬肉;五香干(截止)。2021年7月5日,河南省鄭州市華夏公證處出具(2021)豫鄭華證內民字第4520號公證書。公證書載明:2021年5月26日11時01分,公證員秦某、公證工作人員李某與原告代理人一起到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某生活超市,賈某在該商鋪購買一箱“真空包裝熟食”(標識有“鄉吧佬”、“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字樣),使用微信支付人民幣45元。通過當庭對被控侵權商品進行了拆封比對。原告代理人比對意見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的“鄉吧佬”字樣,與案涉商標“鄉巴佬”讀音相同、字形近似。另查明,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2日。經營范圍為肉制品加工、銷售。
二、審理經過
對于生產商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扶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案涉第2018092號“圖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鄉吧佬”標識與原告第2018092號“圖片”注冊商標相比較,視覺效果基本一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扶溝法院綜合考慮原告享有專用權的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害涉案商標權的性質、情節和過錯程度、經營地點,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太康縣某食品加工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三、典型意義
“鄉巴佬”系列產品是人們生活中常見的一種零食,也可以作為人們小酌暢飲的一種小菜。正是因為這種小商品的便攜、普通,其生產與銷售在市場也小有名氣,也讓一些小型食品生產商有了傍名牌、仿商標的行為,該種行為在給小商品生產者帶來了短期的效益,但也給商標權利人帶來不可預測的經濟損失,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公正審理,依法保護了知名品牌商標,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展現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態度和決心。(扶溝法院)
案例九、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企業情況
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注冊資本3480萬元,是河南省黃泛區當地一家經營生產肥料的企業。2020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嚴重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
二、審理情況
2020年11月11日,西華法院裁定受理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案件受理后,西華法院指導管理人開展了債權申報、調查債務人財產、追收債務人對外債權等工作。2022年2月,管理人在網絡平臺發布了招募投資人公告,連續兩次公告均無人報名。之后,管理人與泛區農場有關人員共同收集投資人信息,主動與有投資意向的單位和個人聯系。后經實地考察與多次溝通,與河南省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意向書,由該公司投資、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優先錄用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員工,每年向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益。
2022年9月23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全票同意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22年10月12日,西華法院裁定批準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河南省黃泛區某化工有限公司系中等規模的農業公司,案件辦理中投資人招募困難,西華法院在通過正常程序招募未果的情況下,積極作為、主動聯系引入投資人,保留了企業有效生產力和生存發展機會,促使企業破產重整成功。通過重整,使已停產多年的企業獲得重生,同時妥善安置了職工,最大限度的保護了企業、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合法利益,避免了因企業破產造成的社會矛盾,有效化解各類風險,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為西華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投資人入駐后,投資固定資產5000萬元,投入流動資金8000萬元,建設150米高塔一座、廠房2萬平方米、購置設備一套、改造辦公樓3000平方和廠區內道路、設施。生產的產品為高塔復合肥,日產量1千噸,安置下崗職工150人,目前生產正常,產銷兩旺。(周口中院民三庭)
案例十、商水縣某木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企業情況
商水縣某木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謝某某,注冊資本為2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木制品加工銷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2023年6月,該公司因經營嚴重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申請破產清算。
二、審理情況
2023年7月3日,商水法院裁定受理商水縣某木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商水法院指導管理人開展了債權申報、調查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查封措施的解除等工作。經調查,該公司名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47916.87平方米,工業廠房3棟,經過評估公司資產價值1795.2772萬元。通過2023年8月24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無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對該公司財產進行依法整體處置。2024年1月24日,以1795.2772萬元起拍價,在淘寶網阿里資產平臺進行公開拍賣,因無人競拍而流拍。第一次處置流拍后,商水法院及時指導管理人制定處置方案,及時通過府院聯動機制,重新調整拍賣公告,于2024年2月7日,以1705.51334萬元的價格進行第二次網拍,最后經過115次出價后,最終以1989.51334萬元的價格成交,溢價16.6%。
三、典型意義
資產處置工作是破產案件辦理中的難點問題,本案在一拍流拍的情況下,商水法院積極作為、主動指導管理人制定處置方案,完善調整拍賣公告,廣泛發布拍賣信息,最終以1989萬余元的價格溢價拍賣處置成功,實現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清償率達到100%,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37.41%。商水法院在處置破產財產上探索新路徑,使破產財產處置效益最大化,切實保護了破產企業權益,也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破產債務回收率。同時,向社會釋放閑置工業用地47916.87平方米,及時將落后產能企業出清,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為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周口中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