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法院
“告官”能“見官” 行政爭議當庭化解
近年來,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訴訟定紛止爭的“助推器”作用,積極搭建官民對話平臺,讓老百姓“告官能見官”,讓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近日,三門峽市中院審理的原告張某訴三門峽市政府行政復議案,在多方努力下原告撤訴,實現案結事了。
2024年4月12日,原告張某訴稱,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在沒有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擅自允許商戶到小區內擺攤經營,且未見經營攤點相關營業執照,因此舉報至三門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科, 請求對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處理。因住建局未作回復,原告向三門峽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駁回原告復議申請,原告遂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認真查閱卷宗,并會同合議庭成員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進行了歸納分析,仔細研判實質化解爭議的解決方案,組織開庭事宜。庭審中,市政府副秘書長楊宸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法官認真聽取了原告的訴求,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從該案事實證據、辦理程序及法律依據等方面出發,有理有據地進行舉證、質證等環節。
被告表示對原告的維權方式表示充分理解,并向原告闡述了行政機關駁回原告復議申請的理由和依據,指出了此次行政爭議產生的根源在于行政機關工作存在不足、釋法說理不夠,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和水平。
庭審結束后,經法官再次耐心的釋法說理,行政機關進一步表態,原告張某實現了訴訟目的,自愿撤回起訴,此次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靈寶市法院
案外人“任性”阻礙執行,罰!
5月30日,靈寶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依法對四名阻礙法院工作的案外人進行處罰,堅決打擊阻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
在執行申請人邱某訴被執行人靈寶市某礦山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干警于2024年5月29日晚7時到達被執行人公司廠房所在地,通過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并依法查封扣押廠房堆放鋼球。期間,案外人阮某、尚某、楊某、安某等人以被執行人拖欠其租賃費為由,糾結并煽動同村村民用汽車堵門、在通行道路上點火等行為,阻礙法院干警扣押查封財產。為確保執行工作進展順利,執行干警再次表明身份和來意,明確告知被執行人該公司其他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現場釋明法律規定,但案外人阮某、尚某、楊某、安某等人依然阻礙法院執行工作。
鑒于案外人阮某、尚某、楊某、安某藐視法律權威,嚴重阻礙法院正常執行工作的行為,執行法官于5月30日凌晨2時許,在法警大隊法警的配合下,依法將四名案外人拘傳回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對阮某拘留十五日、尚某罰款1000元、楊某和安某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深刻悔過書的處罰。四人深刻反省了自身違法行為,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向執行法官保證今后將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通過訴訟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
靈寶市檢察院
“零距離”觀摩 “沉浸式”普法
近日,靈寶市人民檢察院特別邀請了百余名初中、高中在校師生走進法庭,對該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件進行零距離觀摩,讓同學們在庭審中感受法律的威嚴,樹立法治意識,遠離違法犯罪。
經查,2023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閆某伙同其他六人酒后在靈寶市某KTV門口,因言語不和對被害人賈某、李某拳打腳踢,被在場其他人員制止后,被告人閆某一行人再次對被害人拳打腳踢后離開,造成被害人二人輕微傷。案發后閆某被網上追逃,于2024年1月31日在靈寶市某酒店被民警抓獲到案。
靈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閆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說明案件事實和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針對指控事實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出示了案件的全部證據,并圍繞犯罪事實、定罪量刑情節以及案件的警示教育意義發表了公訴意見。完成了一場專業、莊嚴、肅穆的庭審,向參與旁聽的同學們展示了國家公訴人沉穩、公正、擔當而又富有人文情懷的形象,也警示同學們要提高法律意識,遵紀守法,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莊嚴的庭審活動結束后,檢察官為學生們帶來了兩套檢察制服,同學們興奮地走上臺體驗“檢察藍”襯衫和胸前的檢徽所帶來的責任與榮譽,檢察官親手為“小小檢察官”們系上領帶,邀請他們坐在公訴人席位上進行體驗并拍照留念,并為他們送上兒童節的祝福和期望,叮囑他們學法守法,好好學習,成長成才,早日在奉獻國家,回饋社會。
(來源:三門峽法院、靈寶市人民法院、靈寶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