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市法院
男子拒付撫養費
看法官如何彌合親情裂痕
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尹莊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周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1月3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 周某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周某年滿十八周歲止,周父對孩子的探望權周母不得干涉。但協議離婚后,周父并未給付撫養費,周母與周父多次協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周父支付前期拖欠撫養費5萬元,并要求周父之后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周某撫養費。
尹莊法庭受理該案后,為實質化的解決矛盾糾紛,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核實案件相關情況,并耐心細致的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原來,雙方離婚后,周母先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孩,覺得負擔加重,這才找周父索要拖欠的撫養費。而周父因為離婚時是凈身出戶,周母又不讓其探望孩子,對周母心存怨恨,加上其去年再婚,又剛生育一孩,還要贍養體弱多病的父母,家庭經濟也緊張,所以拒絕周母提出的要求。
在了解到該情況后,承辦法官及時與孩子母親溝通,向其陳述了周父的困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能夠理解對方的難處,并告知周母對孩子的探望權是法律規定的,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不阻擋父親探望孩子,具體探望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同時,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維系父母與子女親情為切入點,積極引導雙方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淺出的釋法明理。
最終,經過承辦法官與雙方的反復多次溝通,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周父支付前期撫養費4萬元,以后每月按700元支付周某的撫養費直至周某年滿18周歲止;周父對周某享有探望權,在不影響周某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探望孩子。至此,該起撫養費糾紛案件畫上了圓滿句號。
澠池縣法院
法佑成長 “未”你而來
澠池法院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
近日,澠池縣法院少年法庭負責人劉韶興先后走進澠池縣曹端小學和韶州中學,以“模擬法庭”和“一對一”答疑解惑的形式,為同學們和學生家長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活動中,澠池縣法院先在曹端小學組織了一場“模擬法庭”,法官、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法警等角色交由五年級學生擔任,讓學生以真實、規范、直觀的形式參與到整個活動的審判流程,培養學生法治認知和法治思維,加強學生對于法律條文的認識。劉韶興對“模擬法庭”中同學們的表現分別給予了評價并與他們交流了切實感受,同學們紛紛表示要像遵守法律那樣遵守校紀班規,“勿以惡小而為之”,好好學習,長大為國家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隨后,劉韶興在韶州中學與學校老師深入溝通校園安全、防范欺凌等問題,然后“一對一”與學生家長面對面促膝長談、答疑解惑。經過溝通交流,家長們紛紛認識到法官所說“陪伴孩子一起身心成長,隨孩子心態變化而適時調整自己的教育態度和教育方式”的重要性,決定改變以往“禁止性、命令式”教育方式,采用法官“堵不如疏”的理念,正確、正面引導孩子向上向好。
盧氏縣法院
寫了借條不認賬
借貸關系該如何判定?
借條作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欠款人書寫,表明欠款人已經欠下出借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在借貸糾紛案件中,部分借款人會對出借人提交的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在此種情形下法院如何認定案件事實?且看盧氏法院審理的的一起案件。
魏某與李某系朋友,2014年至2018年間李某陸續借魏某現金數萬元,借款一直未還。2022年2月,魏某找到李某,雙方經結算,李某為魏某出具借條一張,2023年9月,李某通過轉賬歸還魏某10000元,后魏某催要剩余借款未果,訴至盧氏法院。李某辯稱,魏某屬于惡意訴訟,自己和魏某是合伙做生意的,借條載明的款項是投資款,該借條是魏某逼迫其出具的。
盧氏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魏某主張被告李某欠款,并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明,雖然李某主張魏某和他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借條系魏某逼迫出具的,但是李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借條系李某違背自身真實意愿出具的,故對李某的辯解不予采納。另一方面,假設按李某在庭審中的辯解,李某因承諾退還魏某投資款為魏某出具借條,則借條系雙方因清算達成的新的債權債務協議,李某亦應按借條向魏某還款。故對魏某要求李某還款的主張,盧氏法院予以支持。
靈寶市公安局
編造不實信息?已抓!
近日,靈寶警方在工作中發現,網民張某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一條靈寶市金某湖周邊音視頻,其中出現“情侶?跳湖?”等不實內容。該視頻發布后,短時間內引發了網友關注熱議。靈寶警方立即展開調查。
經靈寶市公安局網警和蘇村派出所民警迅速工作,查明視頻發布人張某某系靈寶市蘇村鄉人,因途徑金某湖,閑來無事,拍攝環境視頻后為博取眼球,隨意從網上截取不實音頻搭配視頻發布以吸引流量,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某對自己發布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以后一定不造謠,不傳謠,發布宣傳視頻時認真審核,確保每一條信息真實有效。4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給予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來源:靈寶法院、仰韶法魂、盧氏法院、平安靈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