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判長,我是濮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青玖,我已到庭……”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濮陽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濮陽市市長楊青玖代表原告濮陽市人民政府出庭。
這次庭審采用4名陪審員參與的7人制大合議庭,審判長由濮陽市中級法院院長徐哲擔任。這是我省首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將27車廢酸液交給吳某、翟某等人(均已獲刑)處理,其中6車廢酸液被再次利用后,剩余21車共計270噸廢酸液被排放到濮陽縣回木溝(系黃河支流金堤河的支流),致回木溝及回木溝流向的金堤河岳辛莊段嚴重污染,沿岸農作物大量死亡,周邊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壞。為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響,當地政府進行了應急處置,花費138.9萬元。后經鑒定,吳某等人傾倒的廢酸液系具有強酸腐蝕性的危險廢物。據此,原告濮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賠償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及評估費用共計551萬余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訟主體是否適格;雙方前期磋商程序是否違法;被告銷售還是違法處理廢液等主要問題進行了答辯。
焦點一: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被告認為,金堤河是河南省和山東省的“界河”,只是流經濮陽市域,所以本案是跨省污染案件,應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訴訟,不應該是濮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訴訟。
對此,原告表示,雖然金堤河流經河南與山東兩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發生地點、產生環境污染地點屬濮陽市行政區域內,因此,濮陽市人民政府作為原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
焦點二:雙方前期磋商程序是否違法?
磋商程序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一個前置程序,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原告提供證據顯示,回木溝污染環境案刑事判決生效后,濮陽市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啟動磋商程序,與被告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5日進行了兩次磋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共同決定終止磋商程度,訴訟解決爭議。
被告則辯稱,前期磋商程序違法,不應當進入訴訟。
焦點三:被告銷售還是違法處理廢液?
被告稱,涉案的21車廢酸液是企業正規生產的鹽酸產品,通過“補貼銷售”的方式出廠,在當地公安機關都有備案,并非處理廢酸液。
對此,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將危險廢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人員非法運輸和處置,每車“補貼”200至300塊錢。原告認為,買賣雙方不僅沒有簽訂銷售協議,賣方反而要給買方的倒貼錢,不符合買賣的基本特征,不屬于銷售。
以佐證,并充分發表了法律意見。由于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審判長徐哲宣布將組織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擇期宣判。
各方聲音
濮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楊青玖:我代表濮陽市人民政府參加庭審,既是為了表明對案件本身的重視,更是為了表明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敬畏。濮陽市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益人,應當對于發生在本轄區范圍內的環境突發事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損害程度,還應當對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及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失向賠償義務人依法索賠。今天提起的訴訟和前期開展的磋商,既是政府正當的訴訟權益,更是不可推卸的責任,是濮陽市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次重要實踐。
通過本次訴訟,濮陽市人民政府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生態環境法治保護、污染防治和責任追究等一些根本性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一是保護生態環境必須牢固樹立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白岦S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是黃河沿岸各級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務和重要歷史使命,也是社會各界應盡的責任。濮陽市人民政府將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著力加強生態保護治理,促進全流域高質量發展。二是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就是要盡到政府的生態保護責任,提升政府權威和公信力,堅決向“企業排污、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現象“不”,堅決促使企業和個人正確認識和承擔環境違法的風險和責任,促使企業和個人正確認識和承擔生態修復的責任,從而牢固樹立生態法治觀。三是保護生態環境必須全社會參與。加強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相關內容已被寫入憲法和民法典,需要全國人民的監督和行動。這樣的公開庭審是一堂內涵深刻的環境生態保護法治課,要進一步宣講生態文明思想,宣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引導社會各界牢固樹立環保理念,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守法意識,更加積極主動的配合政府推動法律和政策的落實,共同營造人人、處處、時時講生態環保的濃厚社會氛圍。
濮陽市中級法院院長徐哲: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被稱為“史上最嚴”“長牙齒的法律”,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普通環境資源類訴訟相比,具有三個特殊性:一是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范圍具有特殊性。在此類案件中,因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故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被賦予提起訴訟的主體權利。二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具有特殊性?;诖祟惏讣奶厥庑砸约皩τ谏鐣怖娴挠绊懥?,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有前置磋商程序,若達成調解協議,必須公示30日,且協議內容不得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經磋商后無法達成協議,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提起訴訟。三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特殊性?!靶迯蜕鷳B環境”作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突出了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訟目的,包括賠償應急性費用、恢復性費用、功能性損失費用、輔助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
河南省人大代表姬利強:本次庭審是一堂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公開課”。體現了政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態度和決心,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生動司法實踐。
河南博云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有良: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庭訴訟是生動的法治教育,通過法庭這個莊嚴的場所,闡釋和說明作出公共決策的法律依據和科學根據,有利于社會公眾理解政府,更加自覺地支持和擁護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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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