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實行“案件監督人”制度的暫行規定》,從2018年9月7日起在全市兩級法院施行。
案件監督人是指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審判(執行)業務部門負責人(以下簡稱院庭長)是審判監督管理的主體,是所主管部門的案件監督人,對所主管部門案件的審判(執行)質效承擔責任。法院院長為本院案件質效的總監督人,主管副院長、專委為其主管部門的案件監督人,庭長為其所在審判(執行)部門的案件監督人。
為全面落實黨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戰略部署,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體系,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系,有效防范充分放權后存在的類案不同判、案件質效滑坡、監督管理弱化、廉政風險變大等隱患,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設新型審判監督管理方式,讓院庭長切實把握住“六類案件”的判定標準、監督節點和監督辦法,牢牢把握“關鍵少數”,確?!胺艡嗖环湃?,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研究制定了“案件監督人”制度。
該《規定》要求院庭長對自己主管部門的案件有事中監督權,并重點加強對六類案件的監督,即涉及群體性糾紛的案件,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能發生類案沖突的案件,重大集團訴訟、批案、類案、系列性案件;擬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或變更程序的案件,本院決定再審、提審的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可能發生違法審判的案件。規定了“案件監督人”對案件的監督范圍、監督權限、監管方式和程序以及責任追究等。
《規定》明確,院庭長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分析審判運行態勢,提示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長可以采取查閱卷宗、旁聽庭審、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等方式對案件進行監督。為防止院庭長監督“越位”,《規定》還明確院庭長對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但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一次,如果合議庭不復議或者經復議不改變原合議意見的,可以按程序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時,院庭長對“六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過程及監督結論應當記錄在《申請案件監督管理登記表》中,并在網上審判管理平臺中予以標注,全程留痕、附卷歸檔。
《規定》還明確了對案件監督人及案件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明確因案件質量問題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變更的案件,或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本院重審或者改判的案件,依照《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績效考核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扣除案件承辦人績效分值的同時,扣除案件監督人相應的績效分值;案件承辦人對應當提請監督的案件不主動提請監督或不按程序執行監督意見的,扣除承辦人相應的績效分值;案件監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監督或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導致裁判錯誤或造成錯案及其它嚴重后果的,除按照績效考核辦法扣分外,依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